为规范我县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场地平整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土,依据矿产资源及砂石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闽清县场地平整项目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规范(暂行)》,现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 2026 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22日,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 108 号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政编码:350800),联系电话:0591-62300691,电子邮箱:mq-78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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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闽清县场地平整项目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0月16日
闽清县场地平整项目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场地平整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经农转用审批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场地平整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土,应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
砂石土自用范围是指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所需的部分。
根据控规测算,需要填方或不产生剩余砂石土或需要填方的地块无需开展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本工作规范仅适用于上述场地平整工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以及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道航道疏浚等其它各类建设类工程不适用于本工作规范。
二、分类实施处置
(一)土地条件为“现状净地”
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受让人按项目设定的标高和范围进行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土由属地乡镇政府指定已收储或闲置地块统一堆放,在堆放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砂石和土方基本分离。,并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其不得外运销售及擅自处置。
(二)土地条件为“三通一平”
1.先行开展场地平整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开展场地平整的,可以以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形式开展场地平整工作,不同步进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作为场地平整的业主,剩余砂石土由属地乡镇政府指定已收储或闲置地块统一堆放。业主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集中统一堆放产生的剩余砂石土,在堆放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砂石和土方基本分离,不得外运或者销售销售及擅自处置。
2.同步开展场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土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同步开展场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土处置的,由属地乡镇或政府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业主单位除负责开展土石方工程要求的勘查、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还应综合开展地质勘查、剩余砂石土方量测算、价值评估等砂石土处置有关工作。
三、规范处置流程
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处置业主单位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
(一)集中堆放的砂石土公开处置
各乡镇政府根据砂石土集中堆放点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具文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开展砂石土处置,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作为砂石土处置的业主单位,按如下流程开展砂石土公开处置工作:
1.土样检测。云龙乡、白樟镇、白中镇、池园镇、上莲乡、坂东镇应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土样检测,重点检测砂石土中是否含有高岭土类的矿产资源;其他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土样检测。
经土样检测,如含有高岭土类的矿产资源,则对砂石处置予以停止处置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如不含高岭土类的矿产资源,则继续开展公开处置工作。
2.确定砂石土量。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分别对砂石和土方进行测量,计算方量,测量报告须明确应处置的砂石土方量,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县资规局组织专家审查。
3.确定出让起始价。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分别对砂石和土方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其中土方可以以综合利用方式进行评估。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完成价值评估后报县资规局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4.制定处置方案。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制定剩余砂石土公开处置方案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如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处置方案应明确:砂石土总量、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清运时限要求、运输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
5.组织实施出让。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若出现无人报名、无人竞价等流拍情况的,经县政府研究后再次组织公开出让,起始价下调幅度由县政府议定后执行。
(二)同步开展场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土处置
同步开展场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土处置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作为砂石土处置的业主单位,按如下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1.勘查及土样检测。为节省工作成本和时间,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组织可同步开展土石方工程勘查、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布点和取样。云龙乡、白樟镇、白中镇、池园镇、上莲乡、坂东镇的场地平整项目,应在开展工程勘查或者地质勘查时,委托技术单位根据勘查工作情况采集土样并进行土样检测,重点检测砂石土中是否含有高岭土类的矿产资源;其它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土样检测。
经土样检测,如涉及高岭土类矿产资源或其它矿种,则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明确矿种及含量。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不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在后续的场地平整中将该矿产资源集中堆放在属地乡镇政府指定已收储或闲置地块中,不纳入砂石土公开处置的范围。经土样检测,如不涉及高岭土类矿产资源或其它矿种,则继续开展剩余砂石土公开处置工作。
在开展地质勘查时,应认真调查该地块的岩石类型、质量、空间分布,以及风化壳和覆盖层分布等情况,并参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对应矿种的一般工业指标进行划分,提出可利用的方向。可利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和设计文件,采用分区、分段评估的方式进行砂石评估。砂石评估勘查控制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砂石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
2.施工图设计及砂石土量确定。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可同步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和施工图进行项目剩余砂石土量评估并编制剩余砂石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剩余砂石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并明确剩余砂石量和剩余土方量。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将评估报告报送县资规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采用。
3.确定出让起始价。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分别对砂石和土方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其中土方可以以综合利用方式进行评估。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完成价值评估后报县资规局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4.制定处置方案。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制定剩余砂石土公开处置方案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如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处置方案应明确:
(1)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包括砂石量和土方量),出让收益评估情况,砂石处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处置场地的边坡支护费用的承担主体。
(3)场地平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报福州市资规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
(4)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实施出让。砂石土处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报名期间,应向报名单位或个人同步提供施工图及施工要求。若出现无人报名、无人竞价等流拍情况的,起始价下调15%, 经县政府研究后再次组织公开出让。,起始价下调幅度由县政府议定后执行。
四、强化过程监管
砂石土管理实行“乡镇负责、部门监管”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场地平整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资规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砂石土堆场选定,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项目涉及跨乡镇的由县政府指定管理。
资规局负责核查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用矿、违法建设等问题,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做好多余砂石土处置业务指导工作。
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涉及的环评审批等事项,依法查处砂石土加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在场地平整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局负责监管场地平整项目中违反水土保持和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农业农村局开展违反水土保持和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交通局负责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项目税收征管并根据砂石土开采、销售领域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相关线索及时排查并移送稽查。
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产、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处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抄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建设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建立“多规会商”制度
针对同步开展场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土处置的情况,资规局在确定项目红线时,预置出让地块范围、标高,同时告知项目业主先行开展砂石土方量初步测算,由处置业主提前介入开展前期测量、地质勘察、价值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等工作。待用地审批完成后,即组织砂石土公开出让,以利于缩短周期提高砂石土处置效率。
(二)广泛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开采、加工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和不按规定巡查处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发现线索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砂石土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视情节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工作工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可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如遇到上级政策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本工作规范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