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和《“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将“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至县人才窗口(县人社局三楼人力资源开发科,咨询电话:0591-62301068)申请人才租赁补贴并签订授权协议:
(1)《“好年华 聚福州”闽清县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
(2)《租赁备案证明》(申请人携同所租赁房屋户主,并持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租赁合同及双方身份证原件至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591-62300852);
(3)本人银行卡(请注明开户行并签字);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和历史)(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窗口办理);
(5)身份证(身份证信息与资格申报时一致的不提供);
(6)户口本(户口本信息与资格申报时一致的不提供);
(7)结婚证(未婚的、信息与资格申报时一致的不提供);
(8)出生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信息与资格申报时一致的不提供)。
2.会议研究。县人社局将审核情况提交县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审定。
3.签订协议。申请人与闽清城投公司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咨询电话:0591-62301538)。
4.资格公示。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补贴发放。根据政府资金拨付情况,协议生效后次月起,按月发放租赁补贴。
6.变更保障类型。人才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经县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县人才窗口(县人社局三楼)申请变更保障类型。变更其他保障方式的,在政策兑现前应主动办理停止申领租赁补贴。
7.资格审核。县人社局每月在资金拨付前核查人才保障家庭自有住房、住房保障政策享受、社保缴交等情况。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