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捷浩摩托车有限公司等135家主体(名单附后):
当事人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税务局复函属于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2026年4月3日和7日,我局对其分2批次立案调查。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向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当事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向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税务局核查,复函属于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税务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
2.拟吊照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专用信函的退件314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6年4月8日,我局依法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福建省闽清捷浩摩托车有限公司等135家主体营业执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或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