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一:
(1)地块一原容积率:容积率小于0.75;现变更为1.45≤容积率≤2.0。
(2)地块一原建筑密度:建筑密度25%以下;现变更为30%≤建筑密度≤45%。
(3)地块一原绿地率:绿地率大于30%;现变更为10%≤绿地率≤20%。
(4)新增建筑系数:建筑系数≥40%。
(5)地块一原建筑高度和层数:建筑高度18m以下,建筑层数五层以下;现变更为建筑高度≤24m。
(6)地块一原停车规模:停车场面积2500㎡以上;现变更为依据相关规范设置。
(7)地块一原房屋间距:房屋间距1:1.2H以上;现变更为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安全要求。
地块二:
(1)地块二原容积率:容积率1.0以内;现变更为1.45≤容积率≤2.0。
(2)地块二原建筑密度:建筑密度35%以下;现变更为30%≤建筑密度≤45%。
(3)地块二原绿地率:绿地率30%以上;现变更为10%≤绿地率≤20%。
(4)新增建筑系数:建筑系数≥40%。
(5)地块二原建筑层数和高度:工业厂房控制二层以下,建筑高度10m以下,办公宿舍楼控制五层以下,高度16.5m以下;现变更为建筑高度≤24m。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条款不做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本项目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联系电话22378289,联系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6楼,闽清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邮编350800)。
附注:
1、若对本公示内容不明确的,可向我局查阅。
2、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
3、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