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关于闽清县工业项目建设优化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10-1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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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现将《关于闽清县工业项目建设优化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可于10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451314336@qq.com邮箱。 

    附件:《关于闽清县工业项目建设优化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关于闽清县工业项目建设优化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 号)、《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4)、以及省市关于促进工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其他市、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以下管控实施细则:

一、容积率方面

1、用足容积率上限。新增工业项目,鼓励用足3.0的容积率限额。

2、提升容积率下限。容积率指标控制值在《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4)(详见附件1)基础上,除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控制值下限低于0.9及以下产业类型不做调整外,其他产业类型容积率下限一律提高15%(容积率提升后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

二、建筑密度方面

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30%控制,不做上限限制。建筑系数不低于40%控制。

三、绿地率方面

工业项目绿地率指标控制在20%以下,仓储物流项目绿地率指标控制在15%以下。与国省干道、城市干道、工业园区干道、河道边用地相邻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需种植乔木、灌木以美化净化城乡环境。

四、建筑高度方面

工业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按不超过60米控制。

五、建筑风貌管控方面

工业项目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做强制规定,沿国省干道、城市主干道等布置的建筑外立面层数不低于两层或高度不低于10米。建筑外立面应简洁大方、富有现代感,体现企业文化,行业特性。沿街沿道路一侧外墙面严禁使用彩钢板,应采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材料。外立面如无特定功能要求的色彩应现代、柔和、浅色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新型工业用地方面

1、新型工业用地(M)的定义及产业功能要求。新型工业用地(M),为介于生产企业与商务办公之间的用地分类,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设计、孵化、实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食堂、超市、宿舍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2、新型工业用地建筑面积要求。新型工业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建筑层数不低于4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3、新型工业用地类别。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类别均可适用新型工业用地(M),新型工业项目认定与选址由县政府专题会审。

4、新型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已竣工验收并完成初始登记确权发证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新型工业用地(M),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且满足房屋独立使用及消防安全前提下,项目建成后(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为准),允许按栋、层分割出售,办公、生活配套用房不得出售,由竞得人自持。竞得人按栋、层销售时,买受企业应经属地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在签订销售协议的同时,与项目属地政府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税收贡献要求。买受企业持销售协议、监管协议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

七、其他

1、明确控制指标要求。工业项目控规容积率下限及其他指标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4)进行设置,规划条件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按照管控实施细则进行设置。

2、特殊项目突破规划指标。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经组织论证确属合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3、明确新型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要求。竞得企业产业类型与分割转让相关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方案及出让合同,属地政府应会同园区管委会明确分割销售对象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税收贡献),一并纳入出让方案。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印发后我县新出让工业用地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1.《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4)中容积率指标控制值

  2.容积率提升后控制指标

 

 

附件 1

容积率指标控制值

 

代码

行业

控制值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14

食品制造业

≥ 1.35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45

16

烟草加工业

≥ 1.25

17

纺织业

≥ 1.45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65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45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 0.9

21

家具制造业

≥ 1.1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35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55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45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0.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27

医药制造业

≥ 1.1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25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25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9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9

33

金属制品业

≥ 1.1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1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1

36

汽车制造业

≥ 1.1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

≥ 1.1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25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55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25

41

其他制造业

≥ 1.45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1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 1.1

备注:1.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规定表述,下同。

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0。

 

附件 2

容积率提升后控制指标

 

代码

行业

控制值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6

14

食品制造业

≥ 1.56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67

16

烟草加工业

≥ 1.44

17

纺织业

≥ 1.67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90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67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 0.9

21

家具制造业

≥ 1.27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56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79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67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0.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27

医药制造业

≥ 1.2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44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44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9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9

33

金属制品业

≥ 1.27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27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27

36

汽车制造业

≥ 1.27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

≥ 1.27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44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79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44

41

其他制造业

≥ 1.67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27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 1.27

备注:1.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规定表述。

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