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管道天然气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第2号)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09-1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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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现就闽清县管道天然气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上午9点

  地点:闽清启源国际大酒店16F会议室(闽清县梅溪镇闽江大道11号)

  二、听证人(3名)

  黄水仙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蒋宗荣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陈建亚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参加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消费者参加人(6人)

  池燕青       自由职业

  夏  枫      律师

  陈  妃       自由职业

  吴建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田小铃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陈海云       自由职业

  (二) 经营者(1名)

  陈友溧   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

  戴蔷蔷   闽清友富液化气有限公司工程师

  (四)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7名)

  陈 铧    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刘锦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兰钗   闽清县政协办公室

  吴建英   闽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刘永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晓婷   闽清县财政局

  黄津     闽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四、旁听人员(实报1名)

  许秀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听证方案要点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要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气价比价原则上为1:1.2:1.5。

  我县参照福州市城区,按照阶梯用气基数以每户每年为周期、周期之间不结转的原则。确定以下阶梯气价方案: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

分档 

年用气量 

m3 

占总用户数的比例 

2024年度 

价格 

(元/m3 

第一档 

0-240(含)

85.9%

3.760

第二档 

241-400(含)

14.0%

4.512

第三档 

401以上

0.1%

5.640

  本方案确定第一档年用气量为240(含)立方米以内,用气价格保持现行居民用气基础价格水平不变即每立方米3.760元,可覆盖85.9%的居民家庭用户年用气量;确定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41-400(含)立方米以内,用气价格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即每立方米4.512元,可覆盖99.9%的居民家庭用户年用气量;确定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01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即每立方米5.640元。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人,增加用气量基数50立方米/年,分档气量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50立方米/年,八人及以上的家庭可选择年度增加150立方米分档气量基数,或气价统一按居民用气基础价格1.1倍执行。

  特困户和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燃气公司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执行。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基础价格1.1倍执行。

  (二)上下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要点

  为保障我县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1.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闽清县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对于自主采购气源、由城镇燃气企业配送、并与气源供应商和城镇燃气企业签署三方供气合同的大型工业用户不适用本机制。用户可与城镇燃气企业按照三方供气合同约定的“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自行协商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采购价格按不同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即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天然气(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管输气源、LNG现货气源等)的含税加权平均价确定。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调整。调整期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基期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

  3.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每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每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当周期内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原则上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联动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应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调整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当期应调未调部分以及当期未足额调整的部分,纳入后续周期联动统筹考虑。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作限制;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4.联动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研究制定调价方案,达到启动条件的,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当调整变动幅度,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特此公告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