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税务部门协查核实,税务登记状态为异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税务部门协查核实,税务登记状态为异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的行为应该视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市场监管企管〔2017〕1076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请协助排查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函》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认定依据;
2.拟吊照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税务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异常;
4.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5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吊销福建中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营业执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或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