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闽清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以乡镇为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和间距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三)应具备必要的经营区域,其中烟草制品和食杂类经营区域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若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制定更严格限制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售卖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三)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饮料亭、报刊亭等场所,但能够出具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证明的除外;
(四)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的经营场所;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政府公布纳入征收征用的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放化工、农药、油漆、汽油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商品,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违章建筑、简易搭盖、临时搭建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场所处于危险环境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十条 基于优化布局原则,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或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1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二)烟草制品和食杂类营业区域面积小于10平方米,或者具有相应的营业区域但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的;
(三)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信、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四)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人员无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划根据闽清县经济发展、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单元,将辖区市场划分为16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二条 各规划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及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详见附件1《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间距控制是指限制拟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最低可行间距;数量调控是指对特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实行限额。
(一)各乡镇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发证机关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区县各乡镇单元合理证件测算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规划调控数量。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区域单元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控制标准:
零售点位于城关及乡镇主要街道路段的,可行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0米;位于其它路段的,可行间距一般不应少于50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不受零售点间距控制: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商品房数量,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
2、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个摊位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幅度,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第十四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约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五条 对稳定区内,暂时不符合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按照排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详见附件3《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七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办证机关以申请人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排号人若有意愿继续备案等待的,应主动提出继续备案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继续备案的,视为放弃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电话回访或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符的。
第十九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建立评价制度,并根据辖区内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布局规划,并通过闽清县政府网站、行业网站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在每年12月进行公示;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示,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一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不得临时突击转变办证策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小区、产业园、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未覆盖卷烟零售点的村落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划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但不超过一个零售点;
(二)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工程竣工期限之内;
(三)根据区域规划建设新落成的居民小区,小区周边50米范围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可根据小区居民入住情况设置零售点;
(四)卷烟零售网点尚未覆盖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实际需求需要设置零售点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投入使用的以下场所,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审批后,可不受本规划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但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城区300平方米以上,乡镇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酒或茶专营店,且店堂经营酒或茶的货架和服务的总面积占经营场所整体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新办申请,不受本规划第十二条的布局限制,但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一)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依法注销后,可由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上重新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可在负责人不变、企业经营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更换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办证条件,但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纳入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弱势群体,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数量调控的前提下,可享受间距标准放宽50%,且予以优先办理。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在原址办理新办的,其店堂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要受间距限制,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限制予以办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由所属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通常是指供学生出入的校门,通常指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
第二十七条 有固定建筑物(不含防护栏)完全隔断人流和视野的情况下店面,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依据本规划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办理的许可证,不作为适用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户。勘察人员应选择其他已设零售点作为参照户,办证人员应在以上许可证上做特殊标注。
第二十八条 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第二十九条 偏离值=(单元现有许可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以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设为稳定区;以偏离值小于-5%的区域为发展区;以偏离值大于5%的区域为饱和区。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少于”“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施行的《福建省闽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布局模式
序号 |
单元名称 |
主要街道 |
调控模式 |
1 |
梅溪镇 |
溪口商贸街、梅溪新城、梅溪路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2 |
白樟镇 |
白樟新街、白樟旧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3 |
白中镇 |
白中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4 |
梅城镇 |
梅城大街、解放大街、南山街、天行大街、广宇小区、南北大街、西大路、西门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5 |
坂东镇 |
湖头街、坂东新街、乃裳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6 |
池园镇 |
芝东街、芝南路、芝北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7 |
金沙镇 |
金沙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8 |
东桥镇 |
东桥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9 |
云龙乡 |
云龙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0 |
塔庄镇 |
塔庄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1 |
省璜镇 |
省璜新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2 |
雄江镇 |
梅台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3 |
桔林乡 |
四宝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4 |
下祝乡 |
下祝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5 |
三溪乡 |
三溪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16 |
上莲乡 |
上莲街 |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
附件2
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规划调控数量 |
现有许可证数量 |
偏离值 |
策略类型 |
1 |
梅溪镇 |
168 |
164 |
-2.4% |
稳定区 |
2 |
白樟镇 |
92 |
91 |
-1.1% |
稳定区 |
3 |
白中镇 |
104 |
103 |
-1.0% |
稳定区 |
4 |
梅城镇 |
234 |
227 |
-3.0% |
稳定区 |
5 |
坂东镇 |
156 |
153 |
-1.9% |
稳定区 |
6 |
池园镇 |
123 |
121 |
-1.6% |
稳定区 |
7 |
金沙镇 |
69 |
68 |
-1.4% |
稳定区 |
8 |
东桥镇 |
87 |
86 |
-1.1% |
稳定区 |
9 |
云龙乡 |
62 |
62 |
0.0% |
稳定区 |
10 |
塔庄镇 |
65 |
64 |
-1.5% |
稳定区 |
11 |
省璜镇 |
50 |
50 |
0.0% |
稳定区 |
12 |
雄江镇 |
13 |
13 |
0.0% |
稳定区 |
13 |
桔林乡 |
17 |
17 |
0.0% |
稳定区 |
14 |
下祝乡 |
71 |
71 |
0.0% |
稳定区 |
15 |
三溪乡 |
14 |
14 |
0.0% |
稳定区 |
16 |
上莲乡 |
31 |
31 |
0.0% |
稳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