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通知书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4-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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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梅不动产更正〔2020〕001号

  林金朋: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注销)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将林金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梅塔集建(1993)第3904号)与黄灼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梅塔集建(1991)第10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重复部分予以更正和公共通道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予以注销。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