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2026年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评审方案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6-08-2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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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精神,每年在全县打造2个集示范展示、技术培训、科普宣传为一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为做好场所的遴选,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主体

本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遴选条件及评审材料要求

1、示范场所建设资质。提供示范场所的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场所规模水平。具有长期租赁或自有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具备开展培训、展示的场地条件。提供耕地承租(包)证明或合同,现场景观照片。

3、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提供当年度化肥、农药使用的记录本,购买商品有机肥、有机农药、微生物肥料等需提供购买物资的资金流水单据。

4、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工作。购买推广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30亩以上。提供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购买发票和使用现场照片。

5、推广能力。有科技指导员,栽培技术水平较高,示范推广2项以上农业主推技术。提供与技术指导员签订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任务合同书》,推广主推技术、承担技术试验示范的证明材料。

6、展示宣传。开展观摩培训4 次以上,共100人次以上。提供观摩或培训班的人员签到表、现场照片或视频(采购、采摘等商业现场照片不列入观摩培训材料)。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实施主体按照示范场所的建设要求做好日常工作,收集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于9月份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上报,通过县专家评审的,推荐为示范场所建设单位,按照标准统一竖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补助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标识牌,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验收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审核后给予补助。

四、项目评审

本项目评审组由县项目评审专家3人以上组成,对上报的实施主体材料开展集中评审及必要的现场核实,综合评分,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补助单位。因项目资金有限,不能保证参与建设主体都能评审通过获得补助,到位情况以县财政资金安排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农业科技示范场所评审,今后将根据《福建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的绩效考核内容和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建设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