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一、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2、环境影响报告书 。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办理流程:申请与受理 —审查 (含公示公告、审查、技术评估)——决定
五、办理时限: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公示、技术评估时间)
六、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46-50号窗口
交通指引: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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