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应当将当事人的结婚证收回存档。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二)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因此,对于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