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8-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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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729日印发了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梅政办规〔20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持续稳妥推进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推广“福林票”改革做法,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收入。我县在全市率先开展了福林票开发工作,引导林权所有者通过福林票这种凭证分配机制实现权益,破解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不清、权益不均、变现不易难题,探索林业资产变现和林区共同富裕的新路径。2025年7月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林业局、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51号等文件。

、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县林业局。

2.征求意见:县林业局于3月19日下发通知,征集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闽清监管支局、生态环境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海峡银行、邮储银行等单位意见,于4月16日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于6月20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5年5月22日,县政府副县长张兆雄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审议《管理办法(审议稿)》有关问题。会后,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于6月20日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通过,后于7月 29日正式印发。

、主要内容

《闽清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制发、交易与质押、变更与注销、管理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办法》所称闽清县福林票,是指为促进闽清县特色产业和林业高质量发展,闽清县国有企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开展合作经营,并依据合作各方提供的森林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由国有企业单位对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占有股份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2、《办法》提出根据闽清县森林资源、特色产业、社会经济等情况,首批确定制发六种类型的福林票。包括①合作经营用材林类型福林票(Ⅰ类福林票);②合作发展林下经济类型福林票(Ⅱ类福林票);③合作经营油茶林类型福林票(Ⅲ类福林票);④合作经营竹林类型福林票(Ⅳ类福林票);⑤合作发展花卉产业类型福林票(Ⅴ类福林票);⑥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类型福林票(Ⅵ类福林票)。

3、福林票设股权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两种。股权型福林票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等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4、《办法》要求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对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并实行兜底保证。其中对Ⅰ类福林票要求制发人依据合作经营用材林不同的树种、地类、面积、合作年限、主伐年限等因素,经综合测算投资及收益后,在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收益兜底的每亩出材量,并可以约定按照不低于当年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利润预分红(包含林地使用费),在林木主伐时按“多付不还、少付补足”原则进行分。对Ⅱ、Ⅲ、Ⅳ、Ⅴ类福林票收益按照不低于当年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兜底保证收益。

5、《办法》还对福林票审核、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参与福林票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6、《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闽清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91-6230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