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县政府印发了《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梅政办规〔2025〕2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目标内容:通过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应急事件或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健全和应对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和有序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闽清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按照县领导批示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3.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县发改局;参与单位: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工信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各乡镇。
2.征求意见:县发改局于5月19日下发通知,征集财政、审计、资规等25个部门贯彻意见,于5月20日形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规定》(讨论稿),于5月30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送审稿)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5年5月29日下午,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华智敏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审议《管理规定》(讨论稿)有关问题。会后,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规定》(送审稿)于5月30日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于5月日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于6月9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制度框架与适用范围
以《突发事件应对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为依据,针对闽清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明确定义为因突发事件引发、需紧急实施的抢险修复项目,涵盖水利、地质灾害、市政设施等9类工程。强调应急工程需满足“突发事件引发、紧急排险、特定受损范围”三大条件,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
(二)审批与实施流程
1.审批程序简化: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决策,可简化立项、规划等审批,开工后6个月内完善手续。
2.参建单位确定:可不招标,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确定,结果需备案并公开。
3.合同与施工管理:需签订框架合同(紧急情况30日内补签),明确工程量、费用等内容;施工单位需制定安全方案,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资金与结算管理
1.资金纳入县级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竣工后进行结算评审。
2.计价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或计日工,据实结算,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实物工作量的80%,总额不超估算投资。
四、解决问题
重点解决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协调不畅、权责不清等问题,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严格的制度约束,提升整体应急能力,确保救灾行动及时、精准、可持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定。
联系单位: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91-2233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