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37 文号 梅政办规〔202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13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37
文号 梅政办规〔202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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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宿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县委“三大三强”战略,促进乡村民宿产业快速发展,加强乡村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乡村民宿服务品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乡村民宿对象界定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乡村民宿开业条件

  从事乡村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用房

  1.必须在梅城镇辖区外。

  2.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要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集体用房、闲置厂房(管理房等)或其他配套用房。

  3.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5.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6.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7.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的一律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二)消防安全

  1.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

  2.根据《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条措施》(闽公消〔2018〕135号)规定,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经过消防安全评估后的民宿场所,不能擅自改变民宿内功能用途及擅自装修,如果重新装修或改变用途,应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三)治安安全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2.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形成关键区域无死角的监控体系。

  3.民宿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四)卫生安全

  1.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五)食品安全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规范管理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制度(验证登记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值班巡查制度、禁毒管理制度、三问三核四严禁制度等)及服务礼仪规范须上墙公布。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3.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4.对不规范经营,或有重大旅游投诉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根据民宿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三、乡村民宿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及审核

  民宿经营者填报《闽清县乡村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并征求所在村级组织意见;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3.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原则上应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村建审批手续,或可由乡、村两级在核查后出具证明材料作为申报依据,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材料。

  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5.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6.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并正式签署初审意见;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确定。

  上述材料中涉及证照及合同原件,在乡镇经核对后即予以退回。

  (二)报备管理

  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各乡镇汇总转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核验,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在《闽清县乡村民宿核验表》(见附件3)上签注意见。

  (三)对外经营

  业主持《闽清县乡村民宿申请表》及有关职能部门核验通过的《闽清县乡村民宿核验表》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扫描仪,方可对外经营。同时,民宿经营者对外正式营业时,应购买民宿相关的人身与财产类责任保险,确保旅游住宿客人生命财产安全及民宿用房安全。

  四、扶持奖补措施

  (一)民宿等级培育奖励

  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民宿等级评定。鼓励我县乡村民宿积极参加民宿等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丙、乙、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经评定合格可使用民宿等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复核。

  (二)宣传营销补助

  鼓励民宿品牌化发展。鼓励民宿经营者依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知名媒介(如抖音、微博、微信、头条、百度等)展示推广旅游民宿,培育旅游民宿精品。对民宿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传媒公司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的,按项目合同执行价的30%予以奖补,年度奖补累计不超过3万元。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三)集聚发展补助

  鼓励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行政村的合格民宿经营户达15户或总床位达150张以上的,经所属乡镇政府和县文体旅局共同认定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一次性予以投资总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民宿规划补助

  鼓励高标准规划旅游民宿发展。鼓励民宿资源禀赋优、集聚发展条件好、村集体班子发展目标指向性强的旅游村编制《旅游民宿发展规划》,对旅游村给予规划编制合同总金额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五、乡村民宿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见附件4)。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如牵涉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相应职责自动流转。

  县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属地乡镇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民宿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上报的民宿发展规划与镇村规划相衔接,协助和指导民宿聚落所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县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牵头民宿等级评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宿信息库。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乡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监管部门、乡镇、民宿从业者的申请,派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乡村民宿的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和考评

  1.县文体旅、公安、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面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由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根据乡村民宿等级评定标准,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实行退出机制。

  乡村民宿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民宿等级:

  (1)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2)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4)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5)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民宿等级标准要求。

  3.乡村民宿取消民宿等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民宿等级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三年,由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1.闽清县乡村民宿申请表

      1-2.闽清县乡村民宿申办、审核流程图

      1-3.闽清县乡村民宿核验表

      1-4.闽清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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