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36 文号 梅政办规〔2022〕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36
文号 梅政办规〔2022〕4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3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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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部门

《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30

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警力量,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会同中央编制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和队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包括警务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工勤人员管理及薪酬保障等按照《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各单位聘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含门卫、膳食、保洁、司机等)。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性质划分为巡特警反恐辅助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一般执法执勤辅助岗位。

第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辅警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辅警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其中辅警配备数量与政法专项编制数比例应在1131之间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辅警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行“队”建制管理。

县局设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科,县局内设机构辅警人数达20人的,可设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大队,并视情成立若干中队;少于20人的,可设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中队。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科承担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表彰奖惩、层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大队、中队在用工单位指导下承担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开展日常考勤、管理党群关系、组织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

用工单位承担日常管理职能,负责辅警的招聘审查、工作岗位安排、组织教育培训、实施层级晋升、核发被装证件、办理抚恤补助、落实考核奖惩、纪律作风教育等管理工作。

各业务警种及用工单位负责本业务系统所聘警务辅助人员的业务指导,制定岗位规范、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评意见等工作。

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经费管理、被装管理等工作。

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能、纪律作风等督导检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十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技术支持工作;

(十四)其他可由辅警从事的工作

外单位借用公安机关辅警参与相关工作的,需由借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并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辅警直接协助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认为不得协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九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招 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录用辅警,必须根据各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警情数量、人口管理、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考量,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用人数量。

第十二条 辅警招聘由县公安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辅警按照规定统一穿着辅警服装,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可以依法使用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为其配置的装备。不参与警务活动的其他辅警不做统一要求。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辅警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由公安机关负责购置,所需经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 辅警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续聘、奖惩、晋升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当年度实际参加年度考核辅警总数的30%进行核定;用人单位按照分配的优秀等次名额等额推荐。

年度考核与当年度奖惩挂钩,根据考核等次,可分别发放相应的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降级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辅警不参加年度考核;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辅警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未满1年的辅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核发。

第二十一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解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或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三)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评比或考评中成绩显著,被公认的;

(二)完成任务出色,为单位赢得荣誉的;

(三)岗位工作绩效突出的;

(四)在参与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重大安保活动中,做出贡献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六)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三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降低层级等处理方式;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取消聘用资格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被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用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公安机关认为应予辞退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警务督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应包括被处理人的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处分期和部门印章。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作出部门交被处理人签字认可后留存。被处理人拒绝签字的,说明情况记录在案,处理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二十六条 辅警如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所在的用工单位,特殊情况除外。用工单位受理后,通知劳务派遣机构与其解除合同,并收回服装、标志、配发装备、工作证件等,并书面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科备案。否则视为自动离职,通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依法履行职责且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八条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条 辅警层级分为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

第三十一条 辅警岗位层级分为七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辅警职位层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第三十二条 辅警层级竞聘、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辅警层级应当逐级竞聘、晋升,并具备拟任层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职位层级竞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晋升的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四级辅警以下按条件实行自然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择优晋升。三级辅警以上额度应不超过各单位辅警核定总数的30%,一级辅警额度应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总数的30%。

第三十五条 新招录辅警试用期内统称见习辅警,试用期纳入层级晋升年限计算。试用期满且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首次评定即为七级辅警。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本局内部调动辅警的,原则上保持辅警层级不变,辅警领导职务自然解除;辅警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后,层级、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第三十七条 四级辅警以下晋升层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七级辅警满2年,且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任六级辅警满3年,且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任五级辅警满3年,且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八条 三级辅警以上晋升层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四级辅警满4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任三级辅警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任二级辅警满6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三十九条 四级辅警以下提前晋升,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层级年限内获得市局“我最喜爱的福州警星” “十佳辅警”荣誉称号的,可提前1年晋升层级;

(二)在本层级年限内获得1次以上(含)优秀辅警的或获得县局通报表扬的,可提前半年晋升层级;

(三)在本层级年限内获得县处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可以提前1年晋升层级;获得县处级以上专项、专案荣誉的,可提前半年晋升层级;

在本层级年限内获得多项荣誉的,只计1次最高荣誉。

第四十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每年统一开展一次,各单位每年6月前向政工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开展;

(二)各单位统一对拟晋升层级人员组织开展考核,并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三)对拟晋升层级人员应充分征求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意见;

(四)对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政工室办理层级晋升手续。

第四十一条 辅警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给予降低1个层级处理。

辅警降级后,本层级的工作年限,按照降级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有领导职务辅警降级的,同时解除领导职务,5年内不得聘任领导职务。辅警降级后,延期2年晋升层级。

第四十二条 辅警领导职务选聘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开展: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推荐,结果报政工室审核后予以任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方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须对参与选聘辅警领导职务人员任职资格认真审查,择优确定拟选聘辅警领导职务人员范围,并征求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意见。

(三)拟聘任辅警领导职务人员人选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

(四)对选聘领导职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任辅警队领导职务人员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聘任。

(五)辅警领导职务任期2年,各单位应在其任期期限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报续聘或重新选聘。

辅警领导职务最高任职年龄为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第七章  保障及待遇

第四十三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按照闽清县公安局辅警薪资管理方案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闽清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由闽清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2015年印发的《闽清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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