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3 | 文号 | 梅政办〔2020〕77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3 | ||
文号 | 梅政办〔2020〕7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
第二章 申请对象资格
第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用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以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界定为准,即依据《闽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进行的身份界定。
第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人员同意的户内成员。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七条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一个户口本就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家庭户内只有一个子(女),且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以分户为依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凭结婚证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其中一成年子(女),不以分户为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经鉴定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因政府组织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第十条 跨村异地建房。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加入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城镇居民除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跨村申请新建住房:
1、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或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跨村安置宅基地的。
2、因政府组织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搬迁、农村土地整理而需跨村申请宅基地的。
3、因实施造福工程、扶贫异地搬迁工程、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列入旅游、文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需跨村统一安置宅基地的。
第十一条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申请户有成员有违法用地行为未处置到位,且现有人均实际住宅建筑面积(含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无手续的住房)超过60㎡的。
3、申请户成员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的。
4、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的。
6、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8、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
9、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申请
第十三条 村民个人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没有旧宅基地的除外)。
(四)属危房重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在省住建厅备案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省、市、县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七)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八)属原房屋倒塌或拆除的,应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件,已注销的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一)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自接到村民申请材料后,应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三)村委会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应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政务窗口统一收件审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应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政务对外窗口集中收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申请,实行建立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等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查制度,实现“统一收件、并联审核、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各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政务窗口告知村委会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审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全面落实审批、放样、验收“三到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调查勘测,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部门职责分工
1、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和档案日常管理事务:
(1)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组织召集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申请宅基地审批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国土资源所全面落实审批、放样、验收“三到场”。
(4)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建房竣工后进行验收。
(5)做好建房审批档案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县档案馆存档。
(6)及时将审批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2、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对旧宅基地进行处理。
(5)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6)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7)是否直接选用省、市、县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8)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师进行设计建设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有效资质,工程设计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
3、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
(1)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
(2)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的审查内容。
4、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章 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应自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已建一层或二层的住宅申请续建,参照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办理续建手续。
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房期限:村民建房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动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批准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原批准文件有效期的基础上增加1年。
第二十一条 农转用程序。村民建房建设涉及农用地的,以乡镇为单位组件报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程序:
(一)实施集中建房的,由组织集中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严控个人建房占用农用地,个人建房涉及农用地的必须符合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并符合本办法管控要求。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安排有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并将测量成果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集中建房规划意见函;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涉及拆迁安置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三)根据下达各乡镇的村民建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充指标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获批后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章 建房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设房屋至规划许可层数封顶后,分管领导要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房屋整体立面参照经批准的村镇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设后,分管领导要组织乡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主体与立面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宅基地及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机关派员实地核查建筑物与许可建设内容一致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乡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新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3、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的技术指导与行业服务,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进一步修订推广使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项目,加强督查监管。
4、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负责制作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公示牌,并监督挂牌实施;应及时将审批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5、村民委员会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将村民建房质量安全问题纳入村庄治理范围。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及领导要严格审核各个审批环节,并承担相应审核审批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承担起乡村规划建设、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打招呼递条子等乱作为现象。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因乡镇机构改革产生职能调整的,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上述联审职能由乡镇负责相应适时调整,确保职能顺利交接过渡。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梅政综〔2012〕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已提出宅基地住房申请,至施行之日仍未办结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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