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9-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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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对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目前,闽清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空缺,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方面主要是解决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无规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有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秩序,助推新农村建设。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2020年5月,闽清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闽清县政府的要求,着手本《规定》的起草工作。2020年6月初,在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经过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讨研究后,形成《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2020年6月22日,县政府张凯副县长组织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2020年8月7日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对《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进行研究要求对《规定》需进一步细化明确暂行规定的职责分工、审批面积、裸房整治、验收标准,增强暂行规定的可操作性2020年8月27日,县委常委、副县长郑浩组织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2020年9月4日上午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规定》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6年6月25日颁布,2019年8月26日修订)。

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2020年1月15日印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2020年4月1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由九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说明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申请对象资格。主要明确申请对象资格和审批面积标准。

第三部分:建房申请。主要是建房申请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内容。

第四部分:申请审查。主要明确申请流程、申请审查步骤。

第五部分:审核批准。主要是乡镇审核批准流程。

第六部分:建房验收。主要明确建房主体和立面建设监管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内容,强化对裸房不能进行验收的办法。

第七部分:监督检查。主要明确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职责分工。

第八部分: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实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同时规定了由县农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以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第九部分:附件。《规定》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表格等文件。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