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梅政综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闽清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闽清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战略区域,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福建省科协、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福建省科协关于印发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协学〔2017〕5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福州市关于院士专家引进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闽清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事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组织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

  (三)负责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服务、管理等具体事务,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组织院士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组织院士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引进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组织共享院士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省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会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的学(协)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符合《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申报条件,由市政府组织评审认定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由省、市科协组织评审认定的服务站。

  第八条  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设站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建站补助外,县财政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财政给予建站企业1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财政给予建站企业5万元补助。配套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50%。

  第九条  本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科协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县财政给予预算安排,从县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须符合《福建省科协、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福建省科协关于印发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协学〔2017〕5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等文件规定,县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闽清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2022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的期间内,已认定的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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