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4-00021 | 文号 | 梅政综〔2024〕76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
索 引 号 | FZ10100-2500-2024-00021 | ||
文号 | 梅政综〔2024〕76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
你公司《关于报请批复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函》(水口集团函〔2024〕1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NB/T 11097-2023)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口水电站管理范围
1.上游管理范围为以水口水电站大坝坝脚线为基准线向上游延伸700m;
2.下游管理范围为以水口水电站大坝坝脚线为基准线向下游延伸1750m;
3.左岸管理范围为水口水电站征地红线范围(扣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4.右岸管理范围为水口水电站征地红线范围(1.扣除316国道公路、桥梁、涵洞、绿化及其附属设施;2.扣除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
二、水口水电站保护范围
由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m(1.扣除316国道公路、桥梁、涵洞、绿化及其附属设施;2.扣除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
三、边界管理措施
水口水电站依据《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NB/T11097-2023)6.4规定,在管理、保护范围的边界线设置公告类、警示类标识牌,并结合现有的治安反恐的实体设施和电子防范设施加强管理。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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