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2-00041 文号 梅政综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17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修订)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 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修订)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2-00041
文号 梅政综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1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修订)
内容概述 关于 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修订)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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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闽清特色农产品供销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种养业

  (一)粮食生产类

  1.鼓励粮食规模化生产。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粮食生产,对自有和流转耕地30亩以上且种植水稻的,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每亩给予100元补助。对种粮大户实行低价保护补贴制度,当稻谷国家收购价每百斤低于130元(含130元)时,每亩另给予补助100元;当稻谷国家收购价每百斤低于120元(含120元)时,每亩另给予补助200元。

  2.扶持发展现代山区水稻生产示范片。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选定15个村列为现代山区水稻生产示范片建设项目点,根据各片区实际情况下达水稻种植面积与单产指标。片区完成任务数据以村为单位进行统计,对完成示范面积、单产指标项目任务的,种植户每亩补助200元;村委会组织开展示范片落实活动(可将相关耕地流转后承包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植水稻),并实现任务目标的,每村每季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村,种植户和村委会均不予补助。

  3.扶持粮食服务化生产。对从事机械化插秧、水稻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每年服务面积(一项或两项累计)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每个经济组织奖补3万元。对建立水稻集中育秧示范点,供应大田插秧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按大田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助50元。

  4.扶持发展绿色稻米生产。扶持稻螺、稻鱼等绿色种养模式,经认定达到规范化生产目标,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首次申请该项补助的种植户、农业经营主体或经济组织,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5.扶持机收再生稻生产。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再生稻示范村发展机收再生稻生产,示范面积规模达30亩以上,且再生季亩产达150公斤以上的,按再生季面积每亩给予补助300元。以村委会组织的示范片,每村补助推广工作经费3000元。

  6.粮食生产项目实行叠加补助。上述粮食生产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的运作程序,同一生产区域叠加实施上述不同小项内容的,叠加享受相关补贴。

  (二)花卉种植类

  7.鼓励种植茉莉花。对种植茉莉花面积达5亩的每年给予奖补0.3万元;5亩以上的每增加5亩给予奖补0.3万元(即实行5亩制),每年每个基地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三)林下经济类

  8.扶持发展林下经济。对在林下连片种植金线莲、铁皮石斛等面积达10亩的给予奖补3万元(实行一种一收补一次),10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给予奖补3万元,每个基地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连片种植其它林药、林菌、林花、林菜等面积达50-100亩的给予奖补5万元,101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给予奖补0.5万元,每个基地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养殖林蜂200箱的给予奖补2万元,200箱以上的每增加100箱给予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四)设施农业类

  9.扶持发展大棚设施农业。对省级六类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在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县级财政按照省级补助的10%予以配套补助。

  二、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业

  10.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发展。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县益农社和各网点运营管理和维护。对我县农产品销售发挥明显拉动作用的电商及实体运营企业,可通过申请并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适当补助。

  11.大力促进农产品(含水产品)展销。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划出280万元,用于举办农业节庆活动(丰收节、橄榄节)和鼓励农产品参展。对于由乡镇主办各类农产品节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大小,给予乡镇一次性奖补5~10万元;鼓励农业企业参加各类农业(林业)部门组织的展销推介活动,对于参加省会城市(含单列市)级别举办的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的,需缴纳展位费的展位,每个展位给予奖补1万元,无需缴纳展位费的展位,每个展位给予补助3000元;参加国外推介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奖补2万元。在推介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金奖的,每个展位给予奖补3万元。

  三、鼓励壮大农业品牌

  12.着力打造农业产业品牌。由农业(林业)部门评选认定,对获得“福建名牌农产品”“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5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对已评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到期后续评成功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3万元、0.3万元、0.8万元。

  13.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补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4.精心培育新型农业(含林业)经营主体。对评上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含供销系列评定的)或家庭农场的农业(含林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15.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对于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农(渔)业(包括最美休闲乡村、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示范点(村)称号的农业(含林业)经营主体(村),分别给予奖补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突破农业发展瓶颈

  16.大力培育新农人。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星级新农人评选活动,评定三星级新农人1人,予以奖励2万元;评定二星级新农人3人,每人予以奖励1万元;评定一星级新农人5人,每人予以奖励0.5万元。被评为星级新农人的优先享受各类农业项目支持、教育培训、服务指导,优先享受县政府提供担保的农业贷款及其相应基准利率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贴息补助月利率不高于2‰),优先参与种养业项目农业政策性保险。

  17.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给予各类县级及以上农产品(含林产品)生产、加工类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贴息补助月利率不高于2‰,单个农业加工企业可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的贷款额不享受贴息补助。

  18.实行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和可叠加获得上级补助。对同一事项的奖励(除粮食生产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本文件规定补助政策项目若同时获得上级相关补助可叠加享受。

  19.实行一事一议奖补。在年预算补助资金10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未列入上述相关补助范围,但对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如农产品销售体系建设、研发试验平台建设、农产品烘干设施项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仓储冷库项目(参照农业部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设施目录及技术方案执行)、种业提升项目、特色农业保险县级财政补贴等,可由项目所在的乡镇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会签同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予以适当补助,列入该专项资金支付。

  五、项目申报、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20.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所在乡缜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认真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乡镇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文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1.项目验收。各乡镇政府成立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对符合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验收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相关业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所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项目进行梳理审核,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奖补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对于奖补资金20万元以下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并公示检查结果。对专业性强、集成度和技术性要求高的项目,可聘请省、市、县专家评审、验收。专家评审、验收费用及验收组人员差旅等相关费用在现代农业经费中列支。

  22.资金拨付。各乡镇应根据检查结果,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相关业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将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各乡镇财政所,再由各乡镇财政所拨付给各相关补助对象;由部门组织实施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事项

  23.对具体的农业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申请补助的,项目建设前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核实,且应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24.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补助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①未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的,不予补助;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恶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不予补助;③存在当年环保污染被处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当年被环保处罚次数达3次以上(不含3次)的,不予补助;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补助;⑤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补助。⑥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的,不予补助。

  25.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文件政策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政策内容为准。《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梅政综〔2020〕75号)同时废止。

  26.本《意见》为指导性文件,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验收、奖补等工作以实施细则为准,对外公示网址:http://www.fzmq.gov.cn/。对申请补助时存在疑义的,以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成立的调查小组解释意见为准。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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