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1-00005 文号 梅政综〔2021〕3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07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0-0200-2021-00005
文号 梅政综〔2021〕3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0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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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闽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保存、传承和发展历史文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一、加快非遗传承展示设施建设

  新建县非遗展示场馆,将县文化馆4楼原吴孟超先进事迹展示馆改建成集数字化、智能化展示于一体的闽清非遗展示馆。同时,改造提升池园陶瓷制作技艺、茶口粉干手工制作技艺、义窑青白瓷传统手工技艺等乡村非遗传习所。

  二、完善非遗项目评估和检测体系

  挖掘整理闽清特色传统文化及非遗资源,抓好非遗项目申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非遗名录,做到全县非遗项目应报尽报、应保尽保。建立常态化非遗普查机制,每年新增县级以上非遗项目5个,推荐具有价值的项目申报省、市级项目名录。健全非遗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完善非遗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评估、监测和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

  抓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做到县级以上非遗项目均有传承人,充分发挥我县非遗传承人的示范作用。实施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程,每年完成1个以上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数字化影像记录(濒危项目及年满70周岁的传承人优先)。完善非遗传承人“师带徒”传承长效机制,让传承人长期开展“师带徒”传承活动,分等级给予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2000至4000元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老艺人“传、帮、带”作用。每年定期举办非遗传承人培训班,鼓励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四、构建非遗多元保护格局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建设一批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每年新增1-2个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建设一批非遗传承示范校园,每年新增1-2个非遗传承示范校园;建设一批乡村非遗传承示范传习所,每年新增1-2个乡村非遗传承示范传习所。

  五、加快非遗保护工作数字化建设

  实施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通过非遗挖掘、申报,充分收集完善我县非遗项目及资料,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保存非遗资料,推动非遗数字化;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和网络平台,完善信息存储、查询、统计、访问、展示等功能,提高利用率和传播功能。

  六、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

  充分挖掘古厝的历史文化价值,鼓励在具有闽清特色的古厝,如坂东镇宏琳厝、云龙乡典利厝中开展展示闽清文化内涵的非遗技艺表演、非遗作品展示、非遗项目互动体验、非遗文创产品开发等活动,充分展示我县非遗文化。

  七、加强非遗品牌建设

  继续办好“元宵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民俗文化活动及“十八坂”商贸文化旅游节、“中国农民丰收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非遗宣传展示、民俗展演等活动。积极参与福州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福州十邑春晚等省、市重大节庆活动。加强张圣君信俗文化活动,打造非遗特色文化品牌。

  八、促进“非遗+旅游”融合发展

  促进非遗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通过开发传统表演、民俗体验、非遗文创产品等特色项目,实现非遗元素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打造富有闽清特色的非遗旅游线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和市场推广开发,促进非遗文创产品设计和生产。

  九、完善非遗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一)增加非遗保护工作人员

  加强非遗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县文化馆非遗事业编制1-2名,专职负责非遗保护工作。

  (二)适当增加非遗保护专项经费

  1.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挖掘、调查、资料收集记录、保存、调研、资源数据库和网络平台日常工作经费。

  2.积极参加各级文旅节庆中的非遗展演,每年安排非遗下乡巡演10场以上。

  3.非遗项目名录和基地建设补助:新增每个省级非遗项目或基地补助10万元,市级非遗项目或基地补助5万元,县级非遗项目或基地补助3万元。

  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助4000元,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助3000元,县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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