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1300-2022-00047 | 文号 | 梅政综〔2022〕158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闽清县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闽清县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
索 引 号 | FZ10100-1300-2022-00047 | ||
文号 | 梅政综〔2022〕158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闽清县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闽清县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闽清县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梅自然〔2022〕195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位于梅溪新城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由你局作为本次拍卖交易活动的出让人,具体组织实施由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办,并委托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在本县辖区内仍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曾有放弃竞得标的造成违约的及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竞买)。
联合申请竞买的,应提交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及竞投协议,在拍卖人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行为。
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拍卖出让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等
1.土地位置:梅溪新城府前广场西北侧;
2.拟出让面积:5733㎡(折合8.5995亩);
3.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4.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1)建筑密度≤35%;
(2)2.5≤容积率≤2.8;
(3)25%≤绿地率;
(4)58m≤建筑高度≤63m。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须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5.竞得人应自持大等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自持部分10年后方可整体转让(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剩余部分允许出售及分割发证。
6.土地条件:现状净地;
7.出让年限:四十年;
8.交地、动竣工时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且在受让人依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15日内按现状净地交地。受让人应于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动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竞得人违反开竣工时间约定的,每日按出让成交价款万分之三比例缴纳违约金。
9.拍卖出让起始价为172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50万元整;地块竞买增价幅度:10万元的整数倍。
四、拍卖出让竞价方式、出让底价及签订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方式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定底价(或保留价);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抵作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将在办理完退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竞得人当场与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竞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成交价款。
地块须为在闽清县境内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你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应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再由你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竞买人索取拍卖材料方式及参加竞买申请方式
竞买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迳向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索取拍卖出让文件;
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竞买,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向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交保证金,经资格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
六、其它事项
1.你局为本次拍卖交易活动的出让人,具体组织实施由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办,并委托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交易活动。公开出让佣金收取方法:若成交,成交价低于5000万元的则由你局支付固定佣金5000元,成交价高于5000万元的则由你局支付固定佣金3万元整。
2.竞得人应严格按照你局《关于梅溪新城府前广场西北侧一宗地块的规划条件》文件进行建设。
3.出让地块成交价款构成:
地块成交价中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省级规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林地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三通一平”前期开发费用、政府土地收益及出让审批规费等;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及建设、人防等部门收取的相关税费。
4.本次拍卖出让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5.竞得人放弃竞得地块造成违约的,竞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接文后,请发布出让公告,并抓紧开展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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