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3-00011 文号 梅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4-18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3-00011
文号 梅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4-1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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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及《福州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文物保﹝2022﹞35号)文件精神,现拟开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工作,为避免出现违法撤销现象,特制订本规定。

  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机关为闽清县人民政府。

  二、可撤销申报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条件为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

  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申报主体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为其资产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为产权所有人或专门管理机构;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资产管理人、实际使用人或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的,县政府指定的保护管理机构为申请主体。

  四、撤销申报应提供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应包含各处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理由、原因以及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的实施主体、损毁事实和损毁原因,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后对原址和残存构件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二)闽清县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申请表(包含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年代、地址、产权人信息、结构形式等);

  (三)申请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共有产权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国有产权的须提供委托书,或有管理机构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的影像资料。

  五、成立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文化、住建、历史、地方志、民俗、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工作等事宜提供专业咨询。

  六、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申报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撤销申请文件及撤销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并核实撤销材料后向县文物局提出一般不可移动撤销申请。县文物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申报撤销的材料,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邀请3名(含)以上文物、古建类等专业的专家,对申请主体提供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察看、核实拟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价值性,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并提交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拟撤销的意见通过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县文物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集体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定,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撤销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撤销名单报省、市文物局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文物局对拟撤销文物进行文字、拍照、摄影等记录并存档。专家组或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认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尚存或者虽损坏严重但仍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或者公示期间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作出不同意撤销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八、因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实施迁移保护或拆除的,应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而不得变相采取“先撤销再拆除”形式予以拆除,不得启动撤销审查程序。经核查,因故意、重大过失等人为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毁、灭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和规定的,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两年。

  

   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成立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全县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专业咨询,对我县文物保护利用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主任: 

  林跃先(原闽清县博物馆馆长 文博研究馆员)

  委  员: 

  鄢仁辉(福建省文物专家库专家 高级工程师)

  阮章魁(福建省文物专家库专家 文博副研究馆员)

  蓝东阳(福建省文物专家库专家 文博副研究馆员)

  王慧慧(福建省文物专家库专家 文博副研究馆员)

  潘  越(福州市文物专家库专家 文博馆员)

  邱守廉(福州市文物专家库专家 助理馆员)

  黎义晖(闽清县委史志研究室负责人)

  严为洁(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副主任工程师)

  黄其魁(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法律顾问)

  张孔雄(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级工程师)

  黄长镳(闽清县博物馆 文博馆员)

  刘景锋(闽清县文化馆 群文馆员)

  聂晓林(闽清县图书馆 图书馆员)

  陈翠萍(闽清县美术馆 群文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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