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05 文号 梅政办〔202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1-16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 《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0200-2022-00005
文号 梅政办〔2022〕5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1-1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 《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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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    

  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建设预算、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

  (三)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财政投融资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评审中心对财政投融资的建安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装修、改建、扩建、修缮等项目进行评审。

  (二)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预、结算。

  3.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4.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三、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1.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单位送审函受理项目单位报审的工程预、结算资料。

  2.评审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资料齐全的,按程序确定中介评审单位;若资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发出“缺件告知单”。

  3.评审中心对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后,按规定时限内向项目单位发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求意见书。

  4.项目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求意见书后及时将同意或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评审中心。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接受评审结论。评审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评审中心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5.评审中心应对结算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

  6.项目完成后,评审中心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二)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评审中心或委托中介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具体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并对项目预、结算的审增减额说明原因;特别是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3.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4.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时效要求:

  (1)工程预算、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自收到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文件资料次日起,送审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超过3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

  (2)工程结算审核。自收到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文件资料次日起,送审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超过3000万元的,5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征求意见书。

  (3)项目单位在收到预算评审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评审征求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评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4)评审过程中,审核人员发现审核资料有疑问或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在接到评审中心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同时相应顺延审核天数。

  四、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评审中心职责和义务

  1.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作。

  2.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协助财政部门跟踪监察和检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义务

  1.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融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评审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未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提供县政府同意建设的文件、或省市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调概文件、土石调配交底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含CAD图)、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预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钢筋表(含电子文档)、地质勘察报告、询价单等相关资料。

  (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并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结算评审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未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提供县政府同意建设的文件、或省市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预算评审报告、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文件、签证文件、工程施工图(含CAD图)、竣工图(含CAD图)、开工报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方式

  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中心复核相结合的办法。400万以下的项目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超过400万的项目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一)社会中介机构由评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评审机构名录库,根据我县财政资金投融资项目数量变化及中介评审机构评审质量等因素,可不定期对中介评审机构名录库作必要的调整。

  (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造价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的。

  (三)对外委托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工程需对外委托评审时按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评审单位;特殊专业或审核时限有提前要求时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四)评审中心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接受委托的中介评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受委托评审任务进行再委托;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并且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责。

  (六)接受委托的中介评审机构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且年检合格,能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在近三年内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七)接受委托的中介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单方面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会商或到工地现场踏勘,应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在评审中心组织下进行。

  (八)评审过程中,对有疑问或不完整的资料,应向评审中心发函,由评审中心负责催报和补齐。

  (九)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工程审核资料。完成工程审核任务后,应清点工程资料交还评审中心。

  (十)评审中心对接受委托的中介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委托评审业务进行质量抽查、复核。

  (十一)中介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委托评审费用,暂停评审资格直至予以清退。被清退的中介评审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中介评审机构名录库。

  1.按程序委托后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予以清退;

  2.出具的审核报告数额与评审中心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3%以上的,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并暂停评审资格三个月;

  3.不提供依据、又未按评审中心意见修改的,予以清退;

  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且多次催促未果的,予以清退;

  5.评审过程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予以清退。

  六、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把设计变更关,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变更后总投资未超过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梅政办〔2021〕69号)文件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中标价不满400万元的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过中标价1万元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中标价10万元以上的,以及中标价不满400万元且未执行公开招投标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累计增加投资与中标价合计达到4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中标价在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过中标价3万元但不满4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过中标价4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过中标价5万元但不满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增加投资累计超过中标价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单项变更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工程项目预备费、暂列金的使用参照前款(1)(2)(3)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变更签证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原则上禁止通过甩项的方式抵销变更及签证增加金额,如确需甩项,甩项金额在中标价3%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审批,甩项金额超过中标价3%的,需报县政府审批。

  七、评审工作经费来源

  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评审中心负责委托和计算并支付评审费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外委托评审费用付费标准

  对外委托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付费标准乘以委托评审合同约定的折扣率计算。

  九、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绝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缓拨付项目资金。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责令纠正并限期报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停止项目资金拨付。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侵占、挪用或虚报项目建设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三)建设单位预算送审项目,经评审后核减率超过15%的,对预算编制单位进行追责,责任追究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合同进行约束;建设单位结算送审项目,经评审后核减率超过15%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管理费的10%。

  (四)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变更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确认。未报批予以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五)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供应商、受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等单位弄虚作假或因过失导致造价严重失实、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除停止拨付工程款和中介费用外,有关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档案,上报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等级,并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评审中心对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工作负全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评审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十、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招标、新签约及正在实施的工程按规定执行。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完工的项目按之前既有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梅政办〔2019〕125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闽清县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调整事项的通知》(梅政办〔2020〕98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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