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由闽清县农业农村局编制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全文在“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mqx.f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并送闽清县档案馆公开,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闽清县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闽清县梅溪路936号,邮编:350800,电话:22332110,传真:22332366,电子邮箱:mq969155@126.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
2019年,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在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总计123条,历年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046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2019年闽清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扶贫类信息57余条、土地流转信息1条、三农类信息59类、政务公开信息6条。
(三)受理申请数量以及办理情况
2019年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完善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根据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新规定,2019年我局按要求修改原信息公开指南部分内容。二是定期(每周)通过政务监察系统采集信息和打开政府网站后台(邮箱)査看是否有个人通过网站(邮件)询问问题,及时回应。三是每季度按照上级要求,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统计报送相关数据,并及时将主动公开信息以纸质形式报送给“两馆”。
(五)平台建设情况
充分依托闽清县政府网站,综合运用我局公众号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监督保障
一是人员队伍保障。闽清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共2名兼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加强外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探索多种监督方式,公开联系电话、邮箱等,畅通群众来信、来电,及时进行反馈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面、准确。
(七)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受理、办理、回复、归档等环节的流程,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目前,闽清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共2名兼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目前“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我局信息公开的主要两大平台。
(九)2019年闽清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1.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今年以来,我局按照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条例》、《办法》精神,严格按照严格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和社会公众热切关注的问题,及时高效发布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增强解读回应效果。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更加丰富、程序更为规范、获取信息渠道更为便捷,具体是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均依法、全面、准确地做好公开工作。并严格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继续强化信息公开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加强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2019年,我局及时发布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在闽清县政府信息网开设的“扶贫”专栏,介绍典型经验、做法,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及时发布扶贫、造福搬迁等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既方便群众网上咨询、查阅,也强化了扶贫资金的监管。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针对2019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特别设立专栏公开土地流转政策、信息等。
4.细化财政信息公开。决策、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度进一步提升。严格遵守“三大一重”决策程序,主动向全体干部职工或社会公开了有关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严格根据规定,及时在闽清县政府信息网公开部门决算和预算。
5.健全制度规范,提升公开质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条例宣传解读,加强对政务工作人员培训,不断优化公开数量与质量。
6.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进一步落实。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工作,全面完成了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上级下放的对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5 |
0 |
106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20 |
0 |
14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36 |
0 |
26 |
行政强制 |
27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1 |
26634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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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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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人员严重不足,目前信息公开由办公室人员兼职,无法胜任日益规范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增加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有一名专职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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