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8-3000-2023-00016 文号 梅民〔2022〕9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5-22
标题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索 引 号 FZ10108-3000-2023-00016
文号 梅民〔2022〕92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5-2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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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闽民社工〔2021〕8号)、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民社工〔2020〕1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

  一、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在我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吸纳6名(含6名)以上专职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给予持证社区工作者职业补贴。社区工作者是指:闽清县范围内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县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的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400元、600元的职业补贴。

  三、给予新持证人员奖励。在闽清县行政区域内工作(需提供申报日期近6个月的本区域社保缴费证明或服务于我县近6个月的相关佐证材料)并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按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补助,一次性奖励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上述三项补助(奖励)的费用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四、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在涉及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列入各乡镇“人才发展指数”绩效考核内容。

  六、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民〔2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闽清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2.社区工作者在职证明

      3.闽清县社会工作人才奖励、补助申请表

      4.闽清县社会工作人才奖励、补助人员统计表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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