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8-0200-2025-00018 | 文号 | 梅民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9 |
标题 |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8-0200-2025-00018 | ||
文号 | 梅民规〔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额度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符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需向县民政局备案收费标准。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申请流程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所在乡镇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符合以上要求的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向县民政局备案。
(二)申请补助。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申请表,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福利慈善科申请补助。可在县民政局备案并公布的具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内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申请材料包含: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2.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3.《闽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说明》(附件2);5.申请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原件;6.县民政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核把关。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补助审批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并经审批符合之月起算,并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经评估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象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及时告知老年人所在的养老机构,并发放《关于取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补助资金表》(附件3)。乡镇应于每月15日前上交《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对象月度复核情况表》(附件4),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开公示。养老机构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应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闽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5)。县民政局将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且有内设医务室;2.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3.接受县民政局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优惠后收费标准不应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原收费标准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不得随意抬价,套取补助资金。
(三)信息推送。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四)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补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五)退出机制。养老机构不满足申请条件,或存在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县民政局将取消其承接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强制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承接相关服务,同时将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县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乡镇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严格资金监管。根据民发〔2024〕73号规定,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乡镇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梅民〔202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闽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说明
3.关于取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补助资金表?
4.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对象月度复核情况表
5.闽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闽清县民政局 闽清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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