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2、本县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3、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4、在本县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5、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6、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二、参保方式
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一)首次参保人员
1、城乡居民
本县户籍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有居住证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长期居住在榕(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社区(行政村)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手续。
2、 中专、技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
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地社区、行政村申请参保登记。其中非县内户籍的学生到闽清县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参保登记。
(二) 续保缴费人员
1、 在缴费期限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农业银行或海峡银行网点办理续保缴费,开通农行网银的可用网银缴费; 2、福州市地区范围内的市职工参保人员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直系亲属续保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可关注“福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为本人或他人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 新生儿参保规定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婴儿)由其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福州市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及银行银联卡(用于缴费),到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重要提示:出生后90天内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为投保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非下沉社区服务平台只能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若本年度不缴费,只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应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我市政府补助不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并逐年提高(2018年度为每人510元)。
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240元/年。经行政部门认定的财政补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
福州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
起付线(每次就诊)
|
0元
|
报销比例
|
5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
|
800元/人
|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序号
|
类型
|
病种名称
|
起付线
(元)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1
|
特殊慢性病(7类)
|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重症肌无力
|
4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除外)
|
60%
|
120000
|
2
|
普通慢性病(17类)
|
苯丙酮尿症
|
8000
|
重性精神病、慢性心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
|
5000
|
高血压病、糖尿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帕金森病
|
4000
|
结核病规范治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
2000
|
3
|
其他病种(2类)
|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门诊危重病抢救
|
8000
|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三) 住院补偿待遇
机构级别
报销政策
|
一
|
二
|
三
|
四
|
三甲
及市外
|
三乙(含专科三甲)
|
二级
|
一级、社区
|
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
起付线(元)
|
800
|
400
|
300
|
150
|
支付比例
|
55%
|
65%
|
80%
|
90%
|
说明:
1、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2、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 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四)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50%。
(五)优惠救治待遇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门诊和住院救治,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救治待遇。
五、异地医疗管理
(一)省内异地安置: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刷卡结算。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最多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登记备案表》报备后,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二)省外异地安置:提供本人或亲属的户口簿、房产证、工作证等能证明申请人长期在异地居住的材料,选择就医地市为备案安置地(其中安置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填报《福州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备案后,在安置地的所有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卡结算。
(三)省外转院就医:本统筹区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无法救治、需转异地就医的,转入的省外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转入医院为全国联网三级甲等医院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转入医院为非全国联网的三级甲等医院的,由本统筹区内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登记备案表》,并提供病历摘要、转院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备案登记。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四)省外异地就医规定: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保卡申领及补换卡业务由海峡银行负责办理,可登录网站(www.fjhxbank.com)查询。
了解更多医保相关政策(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可关注“福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查询。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本部(福州市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10层、11层 咨询电话:968906、12333。投诉电话:87842560 )
◆闽清管理部电话:62301870。
县医院医保服务站电话:38600889,六都医院医保服务站:62302393;
池园卫生院医保服务站:62062925;东桥卫生院医保服务站:22520353;
桔林卫生院医保服务站:22518582;省璜卫生院医保服务站:22492096;
下祝卫生院医保服务站:22538006;金沙卫生院医保服务站:623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