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当事人杨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不予起诉,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当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6月27日至10月9日期间从非法屠宰场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猪104头,置于明溪县综合市场进行销售,共计货值金额为269899元,违法所得为12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48万元;罚款人民币16.193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