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进一步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5月7日印发了《闽清县进一步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梅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闽清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实施意见》,旨在全力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全力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涵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改造类型、支持政策、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低效存量工业用地。
(二)申请条件
1.列入县低效用地摸底清单并入库。
2.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实际使用时间不少于3年。
3.未列入征迁范围、规划不宜建设区域、县政府五年内土地收储计划。
4.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如有需整改到位。
(三)改造类型
1.临时功能变更
允许利用原有工业存量土地和现状建筑兴办新兴产业或公共服务设施,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新规划用途完善用地手续。
2.产业类型变更
允许企业不同产业类型之间合理转换,无需补缴土地价款。100亩以上的低效工业用地,可进行产权分割、变更产业类型。
(四)支持政策
1.支持“工业小微园”开发模式
符合条件的工业厂房分割项目,可按“工业小微园”模式开发,允许分割转让或现房销售,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得低于10%。
2.允许分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利用现有存量土地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工改工”项目,允许分期建设、分期办证、分期验收、分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3.支持地块连片开发改造
支持对产业园区内布局分散的低效工业用地开展集中连片开发改造,涉及单宗5亩以下零星未利用土地的,可一并改造开发。
4.支持混合产业融合发展
允许改造项目建设新型产业用房,实现工业生产与科技研发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5.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场(库)等设施。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无需补缴土地价款。确权后允许抵押融资,不得单独转让。
6.鼓励工业企业提容增效
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低效用地企业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通过改造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审批流程
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及处置方案,由园区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县政府审议同意后,按相应审批流程开展审批工作。
(六)监督管理
1.履约监管
由用地主体与项目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否则依约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2.建设监管
土地使用权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县住建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