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修订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4-12-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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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闽清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5日印发了《闽清县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稿)》(梅政综规〔2024〕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稿)》),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县重点战略区域,我会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协、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协学〔2019〕1号)、《福建省科协关于印发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协学〔2017〕5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7〕1874号)、《福州市关于院士专家引进办法》等文件精神,借鉴部分兄弟县(市)区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自2019年起先后两次组织起草了《若干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施行。《若干规定》施行一次有效期为3年,目前施行已近6年。

《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完成1个院士工作站即“闽清县总医院院士工作站”建设,完成福建永杰鱼天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家级学会服务站、福州市凯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6家省级学会服务站建设。县财政给予配套奖励资金、建站补助资金共计75万元,对我县聚焦产业发展、整合要素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科技创新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上一次《若干规定》施行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成效良好,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我们着手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若干规定(修订稿)》起草单位为县科协

(二)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0月,《若干规定(修订稿)》征求了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司法局等部门和16个乡镇意见,均表示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若干规定(修订稿)》(送审稿)已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1121日,陈秀宜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就《闽清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讨论稿)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2024124日县十八届政府2024年第17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闽清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稿)》(送审稿),县科协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该《若干规定(修订稿)》已于2024年1225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内容是在原有基础上,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一是删除第十二条“2022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的期间内,已认定的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二是将第十三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更改为“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有效期从原来的3年增加至5年。其他内容一致,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日常管理、工作职责、配套奖励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共13条。

第一条为《若干规定(修订稿)》制定背景及依据。

第二条为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日常管理。

第三条为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性质定义。

第四条、第五条为院士工作站职责、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职责。

第六条为院士称号的含义和学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为院士工作站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院士工作站建站奖励标准和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站补助标准、资金来源、拨付时限及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为政策解释单位及政策执行有效期。

本次起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