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6-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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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以下简称《五条措施》,拟对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县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增加建筑业税收收入,为我县建设发展提供支撑,文件规定主要涉及建筑业资质、荣誉、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为了促进建筑业更好的发展,对原有的奖励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对文字表达及逻辑性作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根据晋升资质难易及获得奖项难易,奖励金额方面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2020年4月初根据闽清县政府要求,由我局负责起草《五条措施》,2020年4月中旬邀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并收集福州各县和省内建筑之乡的奖励政策作为参考,2020年4月底草拟出《五条措施》初稿,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转批相关科局审查。

2、起草《五条措施》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1、鼓励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主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服务业晋升资质奖励金额。

2、鼓励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主要规定注册地引入本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奖励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3、鼓励建筑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创建建筑质量安全品牌,主要规定国家和省市工程行业最高奖、行业标准、工法、发明专利等奖项的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4、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主要规定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引进企业、建筑服务业企业税收及租金补贴方面的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5、其他规定的事项,主要规定企业迁出退回奖励金、奖励金申报审批流程、施行日期、解释单位。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1、相关科局对第三条第(二)点对获得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省市级工程行业(包含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最高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上述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项奖励10万元;得全国其余各省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经福建省住建厅认定的,享受上述同等奖励,建议修改。经讨论研究,同意保留原有条款。

2、相关科局对第四条第(二)点,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不含“引进”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以10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资格条件,分段累计奖励: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2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6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比例奖励是否太高,建议适当降低,后经研究测算,同意不予修改。

3、相关科局对第四条第(五)点,对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企业本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留成部分在300万元(包含300万)至5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500万元(包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贴3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50万元;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补贴80万元;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补贴100万元,建议取消。经讨论研究,同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