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拟对我县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闽清县现有两批历史建筑共计72处,2019年启动了全县域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目前已核查古建筑1500余处。我县在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存在标准不明确、责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丞待解决,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意见》。
2、对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中的责权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基本遵循。
二、《规定》起草过程
1、起草过程:为做好《规定》的起草工作,8月至10月,在省市出台的文件基础上,起草工作通过樟洋村、后垅村等传统村落中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总结出的经验方法以及遇到的难点痛点,并召开专题讨论会、征求相关乡镇和单位意见等方式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初步完成了起草工作。11月,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赴屏南县考察历史建筑保护项目。在此期间,江泳常委、张文裕副县长再次召集相关部和乡镇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第二轮完善修改后,形成了草案。
1、《关于规范闽清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共五章。制定《意见》的主要目的:制定本意见,旨在加强历史建筑各类保护修缮工程的指导,部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科学保护历史建筑。
2、《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和资质管理等方面各部门、乡镇的职责权限,并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轻微修缮、应急抢修、修缮工程、迁移工程4大类,详细罗列各类工程的管理流程。
3、《意见》的特色亮点:在《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中,由保护责任人向各相关部门申请修缮手续,本着方便群众,我县更改为保护责任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转报各相关部门,避免了保护责任人多跑空跑。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