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2-12-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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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葫芦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及加快一级保护区土地征收的建议》收悉,由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进办理情况

我局积极与三溪乡沟通对接,了解葫芦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和农作物情况,以及《三溪乡葫芦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并结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合理性建议,相关情况已具文报告县政府,同时也向县分管领导当面进行汇报。目前林海涛副县长就此批示:“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局意见,考虑县级财力紧张,请三溪乡与生态环境局共同谋划生态补偿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扶持。”

   二、我局建议

  (一)关于生态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条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在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均受到一定限制。三溪乡的鼓舞村、洋坊村、上洋村、宝溪村、山墩村等行政村均已纳入葫芦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对三溪乡农牧业、旅游业等会造成一定限制影响,我局已具文县政府建议适当提高生态补偿金。

  (二)关于群众土地及农作物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因此,应加大葫芦门水源地监管和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水源地保护意识,在农业种植活动中不使用化肥和农药。虽然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一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但鉴于葫芦门水库是我县主要供水水源地,为彻底消除农业污染风险,建议县政府适时启动一级保护区内群众土地及农作物征收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对接配合三溪乡政府,共同谋划生态补偿项目,在上级下达年度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后,将优先统筹安排给三溪乡政府。同时加强对农业种植活动的监管,适时启动群众土地及农作物征收工作。

专此

 

 主要领导:刘会杯

联系人陈世星

联系电话13950370585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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