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审计局

来源:闽清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19-08-0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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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80号)和《中共闽清县委、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委〔2012〕15号),设立闽清县审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其他基金的审计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属国有企业及县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市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闽清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协调处理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会议、文电、宣传、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以及廉政监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管理、协调、监督审计项目计划的落实;负责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复核工作;组织协调审计事项的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审计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审计科研、内部审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有关审计制度、审计指南的拟草工作;审核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网上行政处罚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县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县级财政、地税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级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科学、教育、文化、体育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五)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级工业、交通、经贸、商业、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国有企业及县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市属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政府社会保障、民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级发改、城乡建设、房管、人防等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团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

  (九)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机关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副科级)1名。

  五、其他事项

  县审计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委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审计局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委加强对县审计局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大街50号闽清县审计局,电话:0591-2233244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