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2-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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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3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等费用支出; 

  2.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森林康养、林木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生产经营性支出; 

  3.项目管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机构运转、资源管护、还本付息等费用支出; 

  4.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非生产性支出; 

  5.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性支出。 

  (二)资金来源 

  闽清县国储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企业经营性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中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企业经营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审批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审批流程 

  项目资金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提交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的项目资金金额大小逐级报批,其中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由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3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经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使用管理 

  项目业主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其中,上级补助资金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政府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和财政能力统筹安排;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偿还;企业自筹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三、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资金监督与检查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加强对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1.县林业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督促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2.县审计局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资金闲置、挪用、效益低下。 

  3.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闭环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2.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上级文件内容变更,以最新的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内容为准。 

  3.本办法由闽清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