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等费用支出;
2.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森林康养、林木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生产经营性支出;
3.项目管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机构运转、资源管护、还本付息等费用支出;
4.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非生产性支出;
5.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性支出。
(二)资金来源
闽清县国储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企业经营性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中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企业经营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审批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审批流程
项目资金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提交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的项目资金金额大小逐级报批,其中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由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30-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经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单笔项目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使用管理
项目业主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其中,上级补助资金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政府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和财政能力统筹安排;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偿还;企业自筹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三、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资金资金监督与检查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加强对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1.县林业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督促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2.县审计局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资金闲置、挪用、效益低下。
3.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闭环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2.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上级文件内容变更,以最新的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内容为准。
3.本办法由闽清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