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第二次)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5-04-08 16:5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州鑫航钟表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名单附后):

  2025年1月,我局筛选出连续两年度未年报、经税务部门协查核实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向其两次邮寄通知书均退信,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25年2月17日至19日,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年报,且连续2年未进行纳税申报,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未补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也未联系我局。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应该视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市场监管企管〔2017〕1076号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认定依据;

  2.拟吊照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税务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4.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专用信函的退件302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5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5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福州鑫航钟表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营业执照。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或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151户)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