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11-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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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

 

  闽清县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条措施

  一、关于扶持规上工业企业措施。对我县规上工业企业且年度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以2018年纳税额为基数(新上规上企业以次年度纳税额为基数,规下转规上企业以提升年度的下一年度纳税额为基数),纳税年增速达到15%(含)至30%、30%(含)至50%、50%(含)以上时,按其本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60%和70%分别予以奖励。

  二、关于“四上”企业入库奖励措施。对当年新增入库的“四上企业”〔指限上社零500万元以上、限上批发1000万元以上、限上餐饮住宿200万元以上、规上服务业1000万元(文化娱乐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限上零售法人企业首次全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限上餐饮住宿法人企业首次全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规模以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全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连续五年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库内的“四上企业”,以2018年度纳税额为基数,三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若非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等客观原因退库的,应全额退还相关奖励。

  三、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奖励措施。对于在闽清县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从市外引进落户闽清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照“一企一议”原则,予以一次性不高于1000万元奖励,并根据上市当日市值规模的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市值的1%奖励。同时,连续5年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四、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法人奖励措施。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给予A级信用等级。同时,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大小,满足其发票供应;可开通进项抵扣勾选认证和网上申领发票渠道;可依申请审核后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可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可享受全程代办服务;对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条件的,可享受“四上企业”入库同等待遇。

  五、其他事项。以上奖励措施以乡镇政府为兑现主体,企业可申请以季度或年度予以兑现。上述奖励措施如有重复享受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