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
概述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申请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申请说明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选址意见书中用地范围附图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5.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一窗工作人员按照该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办理结果:
符合受理标准的,一窗受理经办人员当场予以接受,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告知报件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审查
步骤: 审查公示
办理时限:10自然日
审查标准: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结果: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步骤: 审查
办理时限:3工作日·
审查标准:
- 划拨: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形成净地并已交地;出让:应取得用地批复文件。 2、报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已按规定填制“存档目录单”。 3.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选址的,是否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 3.地块是否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4.用地地块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调整地块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性除外)是否报市政府批准。 5.用地方案是否满足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文物保护紫线及其它规划控制线的要求 6.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要求7、用地范围是否审核相邻地块的征地红线,不影响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 8.地块规划道路未形成前是否保证现有通道的通行及畅通,且不得围、堵,以保周边居民及相关市民交通通畅。 9.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的要求。
办理结果: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的明确的审批意见。
决定
步骤: 决定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
审批科科长根据上报的审查意见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准予许可决定。
步骤: 制证(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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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