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

概述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申请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面向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面向其他组织

申请说明

1.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新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受委托人身份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

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受委托人身份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原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

新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核发权限在设区市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初审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5..受委托人身份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

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4.受委托人身份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材料

4.受委托人身份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一窗工作人员按照该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办理结果:

符合受理标准的,一窗受理经办人员当场予以接受,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告知报件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审查

步骤:现场勘察

办理时限:3工作日

审查标准: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4、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5. 占有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6、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7、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

办理结果: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单”,一次性告知报件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的明确的审批意见。

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工作日

审查标准:

审批科科长根据上报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步骤: 制证(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准予许可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书

步骤:送达(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送达办理成果

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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