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主办处室:闽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91-62300865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1-12345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申请说明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46-50号窗口

交通指引: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3.身份证

4.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5.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7.授权委托书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每项申请材料页数较多的时候需每页都盖章吗?
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可将每项申请材料装订,然后盖骑缝章即可。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需不需要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人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申请重新注册时提供。
非医师本人办理“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事项是否需要带授权委托书?
如非医师本人前来办理,受托人必须携带医师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依据

1.《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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