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环节
无
申请材料
登记经营者的姓名、住所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备注: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
名称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经营场所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备注:原件,由经营者签字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组成形式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经营范围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备注:1、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该项材料; 2、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需在有效期内; 3、复印件上应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
经营者变更(家庭成员内转让)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
经营者变更(因继承)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备注: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
5.继承证明材料 备注:财产继承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出资额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经营者变更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提交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由经营者签署。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 备注:新旧经营者签字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备注:原件(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5.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
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见明、徐珊、黄韵清 | 当场 |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 决定 | 刘锦山 | 当场 |
法定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当场办理
受理单位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联系电话
0591-62300879
投诉电话
0591-1234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登记类21-23号窗口
乘车路线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事项跑趟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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