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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 黄斐斌 _ 往期访谈 _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5年07月27日  星期日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 黄斐斌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 黄斐斌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 黄斐斌

  • 时间时 间: 2024年07月10日 16时
  • 嘉宾嘉 宾: 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 黄斐斌
  • 主持人主持人:主持人
间隔: 刷新 正序 反序
[黄科长](08:02)

  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闽清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福利科负责人黄斐斌,今天我给大家解读下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主要内容。  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2021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制定了《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下面我们共同来学习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部分内容。

[黄科长](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组织开展独居、孤寡、困难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础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统筹设置,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满足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黄科长](08:10)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未通过审核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配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房屋等资源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敬老院应当保证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并逐步向周边开放,形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为特困、高龄、失能、残疾等居家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并符合要求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并以服务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标准的养老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  (三)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标准的失能护理服务;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  第二十四条  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场所,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第三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队伍建设,为有条件的社区(村)配备专(兼)职居家养老助理员。  第三十四条  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老年人服务志愿服务组织。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为高龄、独居、空巢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并处以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的宣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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