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卫健局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大力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文体旅局、县教育局 | |
7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 |
8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县住建局 | |
9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0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政府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产生的治疗费用按比例获得赔付。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11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卫健局 | |
12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 | |
13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 关爱服务 | 县发改局、县文体旅局 | |
14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1.为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
2.为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津贴; 3.有离退休工资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退休金中应包含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
15 | 营养补贴 | 为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营养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16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的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18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9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 ||
2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人社局 | |
21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2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补助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3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2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委文明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
25 |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2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27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9 | 闽台外埠老年人 | 闽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县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县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2.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