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16-2200-2016-00008 文号 梅政汛〔2016〕1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16-07-27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16-2200-2016-00008
文号 梅政汛〔2016〕19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16-07-2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4 10:23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乡镇卫星电话的使用管理,确保乡镇卫星电话在应急状况下能正常使用,结合我县防汛工作实际和《福建省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遵照执行。

附件:《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6年7月27日

 

  

闽清县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今年7月9日我县遭受严重暴雨洪水灾害,前期省政府为我县各乡镇统一配置了防汛应急卫星电话,以提高乡镇在防汛抗灾紧急状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为了加强对防汛应急卫星电话的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通信联络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防汛应急卫星电话(以下简称卫星电话)包括卫星电话主机及其随机配备的电池、充电器、说明书以及SIM卡(国内“1349”号码段)与预存话费等。

第二条 卫星电话(机型:舒拉亚XT-LITE)按属地原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卫星电话设备保修期为三年,电池保修期为三个月。由福建电信负责做好保修期内的设备免费维修,但人为损坏以及超过保修期的则需由乡镇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保修期内,由福建电信或福州电信负责提供操作培训、技术支持、通信保障等本地化服务工作,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10000-9或福建电信服务协调人黄雅姿:18906916672和福州电信服务协调人陈坦:18060691531进行咨询或申告,若卫星电话主机出现故障,福建电信或福州电信在1小时内作出响应,2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若不能及时修复,应提供备用产品主机。

第四条 各乡镇要指定专人管理卫星电话,建立A、B角制度,卫星电话的使用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与拨测卫星电话的硬件与通信状况(汛期至少每半月,非汛期至少每月一次),县防汛办每月不定时对乡镇进行一次卫星电话演练,管理人员平时及时充电、充值,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以确保卫星电话在应急状态下能正常启用,卫星电话的通信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卫星电话的使用必须在室外空旷无遮挡的环境下,确保在西南方向,并且卫星电话天线呈展开状态,电话注册卫星系统时(屏幕出现“Thuraya China”则表示搜星注册成功,可开始拨打电话),信号满格为最佳。卫星电话主叫拨打其他电话(如固话、手机及卫星电话),拨叫方式为1、国内固话:区号+固话号码;2、国内手机:直拨11位手机号码;3、国内“1349”卫星电话:直拨11位国内卫星电话号码;4、国际号码卫星电话:00+国际号码,如00872*********。被叫接听为当电话振铃后,应当展开天线后,再接听电话。

第六条 卫星电话预存了三年的基本通信费3600元,每年按1200元分摊。如因实际费用超出当年分摊预存的基本通信费造成欠费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自行充值缴费(每次充值不少于1200元/部),各使用单位应确保卫星电话不欠费。

第七条 卫星电话的年基本费用为1200元,含一年内的月租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拨打国内电话(含固话、手机以及国内“1349”号段的卫星电话)或接听来电480分钟,超出则按1.8元/分钟另计,卫星电话拨打与接听均双向计费。如在国内拨打国际电话(含国际号码的卫星电话)按1.8元/分钟+地面国际长途费用另计,国际漫游按6.8元/分钟另行双向计费。

第八条 卫星电话资费、账单、充值及业务咨询等服务,可拨打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610000、自助服务电话:13492255000或登陆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网址。

第九条 不得将卫星电话用于与应急无光的工作,严禁将其作为私用或携带出国使用。

第十条 卫星电话设备应避免与水、火以及其他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接触,避免摔、碰以及任何可能造成损坏卫星电话设备的事故发生。长期不使用卫星电话时,应当将主机和电池分离储存在远离磁性的环境。卫星电话发生损毁或遗失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福建电信或福州电信申报维修或补充购买卫星电话设备与SIM卡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卫星电话是应急指挥的通信工具,在防汛等应急状态常规通信中断或无法接通时,应及时启用卫星电话,并备好移动电源,保证卫星电话不关机。

第十二条 县防汛办要对卫星电话型号、设备序列号、SIM卡号、领取人或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如注销、新增卫星电话或变更保管使用人时,应及时报备上级防汛部门,以便更新通讯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