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2500-2024-00024 | 文号 | 梅政办〔2024〕37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2500-2024-00024 | ||
文号 | 梅政办〔2024〕37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
为深入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用好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平台工作质效
2024年6月1日起,《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抓好落实,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执法全过程上线、案件可回溯管理、结果统一平台公示。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9月1日起,县司法局和县直各条线系统要全面应用 “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闽执法”平台建设应用,确保到2024年底,省市县乡四级数字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质效大幅提升。
二、全面推进平台应用
(一)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应用“闽执法”平台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开展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平台权限管理、非税事项配置,做好本机关执法事项、人员和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认领、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本机关行政执法案件100%上线办理。
(二)统一应用平台公示。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在“闽执法”平台公示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执法公示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后,原则上无需另行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化执法监督应用。县司法局和各条线系统执法监督机构要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常态化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每季度开展行政执法态势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执法监督。县效能办可以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效能督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拓展平台应用创新。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要充分运用“闽执法”平台相关数据,按照部署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务服务改革;要依托“闽执法”平台,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 制度和片区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消除多头重复交叉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执法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拓展平台功能,提高行政执法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提升
(五)精准收集解决问题。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应用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梳理平台出现的问题,并分类处理。属于平台系统功能方面的问题,要准确描述问题内容、提供充分佐证材料,充分运用400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直接向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请解决;属于执法业务规范方面的,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后,向省司法厅提出完善建议。
(六)优化提升系统功能。省大数据集团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优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抓好数据算法应用,强化智能辅助,实现分级分类监管,杜绝执法不公、执法寻租等问题发生。完善平台“一录多推”功能,2024年底前基本解决基层“多头录入”问题。各部门自建且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与“闽执法”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平台,要主动与“闽执法”平台对接,2024年底前实现数据自动推送共享。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其他平台,有关部门不得再对该平台录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七)健全运维保障机制。县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机构与人员负责“闽执法”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应用平台出9现的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法数据安全保护。
(八)建立督促推进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闽执法”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闽执法”平台应用和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参考依据。县司法局要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监测,推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均衡、平稳执法,避免“运动式”执法和过度执法,对发现的典型效能问题,抄送县效能办。
(九)优化动态培训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条线为主、以块为辅”的培训要求,在2024年底前完成一线执法人员轮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培训队伍建设,建立“骨干执法人员”师资库,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培育若干名一线执法人员作为培训骨干,负责本机关的培训工作。
(十)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相关赋权事项承接程序,进一步理顺各类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执法队伍建设机制,确保基层执法机关有人执法,乡镇执法队伍至少2名执法人员在岗。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闽执法”平台的推广运用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为全力打造独具福建特色、全国领先的“闽执法”品牌作出贡献。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一)加强平台应用管理 |
学习贯彻《办法》,并严格根据《办法》第16条规定,全面应用平台办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实现100%上线办理。 |
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 |
应用“闽执法”平台移送行刑衔接案件。 |
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
县公安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
|
3 |
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本部门“闽执法”平台管理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4 |
做好本部门“闽执法”平台权限管 理、非税事项配置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5 |
做好本部门执法事项、人员和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认领、维护和管理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6 |
(二)统一应用平台公示 |
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在“闽执法”平台公示信息的维护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7 |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 |
长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8 |
执法公示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后,无需在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平台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24年6月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9 |
(三)强化执法监督应用 |
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 |
县司法局、各条线系统执法监督机构 |
10 |
常态化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每季度开展行政执法态势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执法监督。 |
长期坚持 |
县司法局 |
|
11 |
可以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效能督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
长期坚持 |
县效能办 |
|
12 |
(四) 拓展平台应用创新
(四)拓展平台应用创新 |
充分运用“闽执法”平台相关数据, 按照部署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务服务改革。 |
长期坚持 |
县委编办、县司法局 |
13 |
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 |
长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 关 |
|
14 |
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片区联合执法。 |
2024年7月 底前,并长 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15 |
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执法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拓展平台功能,提高行政执法实效。 |
长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16 |
(五)精准收集解决问题 |
收集、梳理平台出现的问题,并分类处理。 |
2024年6月底 前处理完毕,并动态更新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17 |
(六)优化提升系统功能 |
各有关部门自建且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与“闽执法”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平台,要主动与“闽执法”平台对接,实现数据自 动推送共享。 |
2024年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18 |
清理无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文件明确要求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
2024年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19 |
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其他平台,有关部门不得对该平台录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
长期坚持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20 |
(七)健全运维保障机制 |
明确机构与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闽执法”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保障工作。 |
2024年7月底前 |
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
22 |
(八)建立督促推进机制 |
加强对“闽执法”平台应用和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参考依据。 |
2024年7月并长期坚持 |
县效能办、县司法局 |
23 |
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监测,推动本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均衡、平稳执法,避免“运动式” 执法和过度执法,对发现的典型效能问题,抄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 |
长期坚持 |
县司法局、县效能办 |
|
24 |
梳理形成本地平台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
2024年7月15日前,并长期坚持 |
县司法局 |
|
25 |
(九)优化动态培训机制 |
建立“骨干执法人员”师资库,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培育若干名一线执法人员作为培训骨干,负责本机关的培训工作。 |
2024年6月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6 |
完成一线执法人员轮训。 |
2024年底前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
27 |
(十)完善执法工作体系 |
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相关赋权事项承接程序,进一步理顺各类开发区内的行政执法职权。 |
长期坚持 |
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
28 |
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执法队伍建设机制,确保基层执法机关有人执法,乡镇执法队伍至少2名执法人员在岗。 |
2024年9月底前 |
县司法局、各乡镇 |
|
29 |
依托已有的执法协调监督会商机制,建立执法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
2024年8月底前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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