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0101-2500-2024-00001 文号 梅政办〔2024〕10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11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0101-2500-2024-00001
文号 梅政办〔2024〕10号
发布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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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闽清县文物征集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物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博发〔2021〕2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文物征集范围

  本意见所称文物,是指部分地面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具体征集范围如下:

  (一)历代石器、陶器、铜器、瓷器、漆器、金银器、服饰、文献资料、民间契约文书、书画、古籍、圣旨、家具、钱币等历史文物。

  (二)反映当地民俗风情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文房用具以及传统工具等相关的代表性实物;

  (三)反映闽清革命时期的红色文物;

  (四)民间流散文物以及宗教类文物;

  (五)反映闽清华侨历史等相关的文物;

  (六)其他符合本意见范围内可征集的文物。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闽清县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博物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文物征集,并对征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主要职责是:听取文物征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批文物征集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根据具体文物征集需要,及时审批、下达文物征集经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办),办公室地点设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履行县征集办主体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文物征集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聘请文物鉴定专家、市场文物鉴定行家开展相关文物征集工作;向县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汇报文物征集工作情况。

  三、文物征集的要求

  (一)文物征集人员组成。文物征集人员由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博物馆、外聘文物专家等人员共同组成。

  (二)文物征集程序。

  1.征集调查。征集办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文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文物清单,提交省文物鉴定中心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参考文物市场行情进行估价,形成书面报告并报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征集。

  2.收购文物时,应由征集办组织1名文博高级职称专家、1名文博中级职称人员、1名征集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县征集办与被征集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

  3.县征集办对征集文物完成验收后,移交于县博物馆进行妥善保管,文物入藏时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县征集办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含影像资料)应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4.县征集办在支付征集费用时,按本实施意见有关文物征集资金审批制度报批后,依法办理支付手续。

  (三)文物征集方式。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的文物,县征集办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颁发捐赠书。

  2.所有权人自愿出售的文物,县征集办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与所有权人谈判,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征购的文物,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谈判期间,文物征集人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文物征集人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

  (四)文物捐赠人对其捐赠文物的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五)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应遵循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

  (六)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经2名征集人员同意,由2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按文物征集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在竞拍的7日前向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提交竞拍品的详细资料。

  四、文物征集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文物征集所需费用,一是由县财政根据文物征集实际需要核拨;二是积极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争取。文物征集资金主要用于对捐赠文物奖励、支付文物借展费用、支付文物收购(竞拍)价款,以及用于文物复制、专家鉴定、咨询、外出征集文物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文物征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执行。

  (一)单件(套)文物征集所需资金开支按以下权限审批: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由征集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文物征集办主任审批;

  2.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征集办主任审核后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3万元以上的,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文物从实地征集回来后,应以合法发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按资金使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三)文物征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县纪委监委、财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

  五、奖惩措施

  对捐赠文物者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由捐赠方和征集办协商确定;对提供重大文物价值线索者和文物征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以上奖励由征集办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议定。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征集,不得为谋取私利与他人串通,有意抬高文物征集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在实施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以上级文件政策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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