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4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12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4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11-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
《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闽清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修订)
为巩固整治违建坟墓工作成果,深化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参照周边县(市)生命公园建设、管理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指导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生命公园;对不具备生命公园建设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统筹,利用周边乡镇建设的生命公园进行辐射覆盖。同时规范生命公园建设标准及运行管理,满足群众对丧葬的需求。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生命公园建设及运行管理。
2.基本原则
2.1生态性。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坚持“公园式安葬”,因地制宜在公园内设置管理房、公祭区、停车场和墓葬区等设施。
2.2节地性。提倡经济简约用地,选择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疏林地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骨灰楼结合公园建设,以提高骨灰安葬(放)率。严禁片面追求“高大上”建设。
2.3公益性。生命公园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公益原则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优先保障本乡镇区域群众使用的同时,可以向本县区域其他乡镇提供安葬(放)服务。
3.要素保障
3.1资金保障
生命公园建设资金可使用村(居)集体自有资金(含村民自筹资金)、生命公园服务中心自筹或向社会募捐。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2选址规划
(1)对原有连片的坟墓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原拆原迁。
(2)生命公园选址不得占用耕地,避开公益生态林、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选择有一定交通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结构、面积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一村一公园”建设,乡镇生命公园建设尽量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开发建设相结合,可用于墓地生态整治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迁移坟墓的安置使用。
(3)生命公园每一期建设面积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亩,周边应有扩展建设用地。安放数量超过50%后,可申请第二期建设,再申请面积不超过5亩的项目用地。
4.建设要求
4.1先按照公园的格局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的在园内合理设置管理房、停车场、墓葬区、观赏亭(可供休息)等,严格依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4.2生命公园建设项目,涉及林地的需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及时办理林地采伐手续,方可进场施工。施工过程应以保证工程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户外各种条件下设施安全为前提。原则上不宜大兴土木,不使用大型机械,避免对山体、树木造成较大的破坏,保持原山体状态。禁止擅自超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施工。
4.3公园内尽量不硬化、少硬化,公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道路宽度不超过1米)、绿化率必须达到40%以上,宜种植桂花树、香樟树、杜鹃花等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公园周边要强化景观林种植,达到与周边山林环境融为一体的标准。
4.4节地安葬区域的建设标准
(1)生命公园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墓碑要因地制宜设置,整齐规则。每亩原则应设置不少于50个墓位、每个墓碑下方采取一穴、双穴、四穴等多种方式布局,要做到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设置穴位,且每亩总穴位不得少于100穴。
(2)墓碑为斜碑或立碑
斜碑: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枕地朝天,与水平面成倾斜度为33°以下,若山体倾斜度大于33°,则应与山体平齐。颜色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宜采用天然化、生态化原石。
立碑:按照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3)墓碑下方单个穴位长宽规格不超过1m×0.5m(穴位不能裸露,必须掩埋在墓碑之下,穴位深度可根据骨灰安葬方式进行调整),单个穴位可采取一穴一例、一穴多例等骨灰安葬方式。穴位应按标准尺寸进行模块化建设,宜采用水泥板预制穴位。
(4)生命公园需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和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含公共厕所)不得超过30平方米,管理房外墙和屋顶颜色尽量与周边环境的颜色相协调,管理用房只能用于生命公园档案存放和管理人员值班。有条件的生命公园可以建设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应过大(车位控制在20个以下),不能硬化。
(5)鼓励乡镇、村(居)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园用地、建设模式、树木品种上创新突破,建设有地域特色、风格各异的生命公园。积极探索利用橄榄林、龙眼林等果树林建设橄榄生命公园、龙眼生命公园等富有特色的生命公园。
4.5为保证生命公园建设质量,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项目建设由建设主体〔村(居)委会、生命公园服务中心〕为业主,负责具体实施,委托具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开展生命公园的设计、预(结)算、招标、监理、施工建设等全过程服务,要突出设计和建设理念,实现传统殡葬文化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统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
5.建设管理
5.1建设主体
生命公园的建设、管理主体分为村(居)委会、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应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生命公园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相应村(居)生命公园的建设、管理主体,由属地乡镇负责指导。
5.2建设步骤
(1)生命公园服务中心构成,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2)拟建设生命公园的村(居)委会,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建设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初步选址情况、资金筹措、建设管理主体等方面内容和承诺书。
(3)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会的申请报告后,应组织乡镇民政、国土、住建、林业、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选址进行初步审核,选址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将选址意见报送县多规合一项目生成会商系统进行会商,选址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将选址意见以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出具建设批复意见。选址确定后由村(居)生命公园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设计。
(4)生命公园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招标前,应将项目建设整体设计及施工方案提交乡镇、县民政局审定。开工建设前需按照《闽清县生命公园申报、审批材料》流程整理1至11项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向县民政局提交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5)生命公园建成后,由生命公园服务中心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建设时间节点、建设标准、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具体结论意见。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导致不能达到建设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整改。
闽清县生命公园申报、审批材料
序号 |
项目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
村(居)委会 |
|
2 |
会商意见一张表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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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居)向乡(镇)申请报告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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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向县民政局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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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批成立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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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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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林地使用审批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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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建设整体设计及施工方案 |
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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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及预算审查 |
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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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资金验资及使用承诺函 |
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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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招标 |
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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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备案及开工 |
乡镇人民政府 生命公园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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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验收 |
五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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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同意开通运行的批复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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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办法
6.1村(居)生命公园服务中心是相关生命公园管理及运行的主体,其管理及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村(居)、乡镇的监督指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生命公园。
6.2生命公园建设完成后,生命公园服务中心应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导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管理运行制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3生命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政策,定性为公益性、生态性,节地安葬(放)区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为最大程度发挥其功能作用,提供安放服务范围如下:(1)为本县群众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放);(2)对祖籍或原户籍在本县区域内现已迁出人员,提供相应服务;(3)因各类工程建设及坟墓整治产生的骨灰(遗骸)可以迁移至生命公园;(4)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坟墓在本县区域但坟墓所有人非本县群众的,经坟墓所有人向生命公园管理机构申请后,可以迁入安放。
丧属在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需提供生命公园服务中心出具的安放证,由生命公园服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落实直至骨灰安置到生命公园。生命公园服务中心要与骨灰安葬在生命公园的丧属签订相关协议,并建立每个墓碑的档案。生命公园内只准安葬(放)骨灰,严禁安葬遗体或将骨灰装大木棺安葬。对未经火化埋葬遗体,或者将骨灰乱埋乱葬,不按规定在生命公园安葬的行为,将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惩处。生命公园内需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严禁在公园内进行迷信等祭祀行为,提倡用微信二维码等方式祭祀,保障祭祀活动文明、节俭。各乡镇指导村(居)把生命公园相关管理制度写入村规民约,同时应在生命公园内设置美观、醒目的标志,管理制度、村规民约规定标牌等。生命公园作为殡葬改革的组成单元,应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在殡葬改革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6.4生命公园收费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最高限价制,分为基础性费用(不含刻字)和管理费用。基础性费用为: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装做工。管理费用为:护墓管理(管理费用20年一次性收取)。基础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后期如需进行价格调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生命公园内单个穴位基础费用不超10000元,双穴基础费用不超15000元,每台每年管理费用不超300元。生命公园管理机构在限价范围内定价后,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备案。针对建设所在地村(居)群众,由生命公园服务中心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8折。为保证生命公园健康有序发展,管理费用采取单独列账方式管理,由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费用使用办法,经殡葬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可用于办公场所日常支出、园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维护提升以及经生命公园管理机构议定的其它公共项目。
6.5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生命公园日常管理运行的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每年要结合社团年检工作,对辖区内生命公园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作为主管单位年检重要依据,要加强建章立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生命公园启用后规范管理、有序运行。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导则在实行期间,由闽清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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