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3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9-29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3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9-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闽清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4〕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频连线福州市社会福利院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目标。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期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建立健全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特困老年人供养得到有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底线兜牢,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福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更新完善《闽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详见附件),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责任单位等。《闽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查询。(责任单位:闽清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2.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级清单调整情况,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县级清单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送县政府修订发布实施。(责任单位:闽清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优化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3.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重点在老年人口密集地区新增全托、日托、助餐等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日常看护型服务向专业照护型发展。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探索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推动现有特困供养机构改造升级,推行社会化运营改制改革,转型升级为护理型、互助性、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作为县级特困、特殊困难等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收住失能人员为主,开展专业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发挥公建设施保基本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做到经济实用,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统筹辖区公办养老机构、乡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明确辖区保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为有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适老化改造、居家上门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并按照公布的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标准按月(季度)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建设施在满足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老年人开展有偿服务。健全公建设施运营方考核机制,综合日常监管、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情况,强化运营方动态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家庭延伸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纳入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计算基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品牌连锁机构不断拓展业务,实现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支持家庭更好承担养老功能。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着力化解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以满足居家适老化、基本生活护理、专业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信息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信息化改造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有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公平规范发展
8.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及优先顺序等的参考依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开展老年人健康评估,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开放健康管理信息;依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失能、经济困难等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推行养老机构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身心状况开展测评,加强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机构提供分级照护服务和收费的依据。加强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评估质量控制,确保评估结果精准合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省市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口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等)
10.建立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轮候机制。以县为单位,统筹辖区公办、公建民营等养老服务机构保基本养老床位,建立完善床位轮候规则,在保障特困人员就近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抚恤对象中老年人的入住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配套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辖区养老机构100%达标。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保障。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应邀请县民政局参与评审验收,确保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年底前全面达到配建标准。(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强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覆盖范围。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投入保障。县财政要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预算,并确保稳定投入和增长。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与日常服务监管情况相挂钩。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强基本养老服务队伍保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政策,符合领取在职奖补的护理员,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职奖补资金分别增加500元、1000元和2000元。开展养老服务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将优秀养老护理员纳入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评比表彰范围,进一步推动养老护理员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考核和监管。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事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积极开展宣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闽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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